
今日湖北网讯(吴勇敢、何艳)11月24日,为妥善解决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房屋、土地权源缺失等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石首市出台《关于妥善化解遗留问题、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一、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改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经市国资办批准,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乡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意见,拟定划拨用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属企业改制、破产处置给职工的住房,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规划局、经信局、市国资办拟定划拨用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属自建、联建等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修建的住宅,属1986年6月25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该幅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意见,拟定划拨用地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属《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使用该幅土地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规划局出具的用地规划意见,拟定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二、针对持有土地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需提供规划核实证明,按原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办理不动产登记;没有办理规划核实证明,属经规划许可且符合现有城乡规划要求的,补办规划核实证明;未经规划许可和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但符合现有城乡规划要求的,按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后,补办规划核实证明。
三、针对没有土地证和房产证,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结规划,经过规划许可且符合现有城乡规划要求的,按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意见和规划核实证明;未经规划许可和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建设工程,但符合现有城乡规划的,按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后,补办规划核实证明。
四、针对申请办理不动产交易的,必须提供权属证明文书。针对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只持有土地证或房产证的,应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完成权籍调查。
五、经市政府批准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申请人须按基准地价的1%缴纳有偿使用费。
六、针对不动产登记中难以处理的遗留问题,由市政府办牵头,市法制办、市国资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经信局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