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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首女子以艳照要挟“借”走官员百万元 一审领刑
2018-01-21 10:25:38   来源:广西新闻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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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湖北网讯:近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石首籍女子刘某有期徒刑8年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1年。

 

  事情经过——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底,时任广西来宾市某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30来岁的湖北省石首市籍女子刘某。两人认识后,逐渐发展成情人关系。后来两人关系恶化。

 

  2013年5月上旬,刘某用手机向张某发送短信,短信内容就是张某和其在宾馆开房时,张某躺在床上的照片。从那时起,刘某多次以发短信和打电话的形式,以公开两人情人关系、发裸照上网等手段要挟张某,先后敲诈勒索共143.9万元。

 

  直至2014年11月,刘某发了张某女儿的照片到张某手机上再次威胁要钱,张某才选择向警方报案。而受此事件影响,张某不再担任所在单位的领导职务。

 

  双方的辩护——

 

  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刘某辩称她与张某是情人关系,认为相互争吵很正常,属于情感纠纷。同时,她和张某长期有金钱来往。其中有60至70万元,是她向张某借的款。她认为自己没有对张某实施敲诈勒索。

 

  刘某辩护律师认为,刘某的借款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法院判其无罪。另外,两人是情人关系,在两人相处期间,张某多次把钱打到刘某的银行账户上,然后将钱取出,是让刘某帮其洗钱。

 

  法院最后判决——

 

  对于两人的辩护,法院认为,虽然刘某的手机已不保留有其在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11月上旬期间,发给张某的威胁短信内容,但张某手机保留有。

 

  另外,刘某的手机至今还保留有其于2014年11月16日至12月2日期间威胁张某的短信内容,与张某手机上保留的短信内容完全一致。

 

  张某被威胁后,到银行转账的时间和钱款金额,与刘某银行账户收取钱款的时间和数额相互吻合,且与刘某供述的发送张某女儿照片等威胁内容相互印证,认定刘某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和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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