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监教师〔2015〕7号
《监利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管组(分局),县直各学校(单位):
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现将《监利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简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整治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各地、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专班,认真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遏制教师有偿家教行为。各地、校(单位)要制订本单位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整治有偿家教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二、加强教育宣传。各地、校要要组织教师学习师德建设文件和相关要求,制作宣传板报、墙报,宣传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和《监利县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组织教师开展专题讨论,签订《教师拒绝从事有偿家教承诺书》(一式三份),着力教育引导教师立德树人,弘扬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摒弃拜金主义的侵蚀,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自觉拒绝和抵制有偿家教行为。
三、加强主体责任。各地、校要将整治有偿家教行为与落实主体责任,纠正“四风”问题结合起来,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整治。学校整治工作专班,要定期、不定期组织排查,对有偿家教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按照本《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教师师德档案和业务档案。我局将对在职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视有偿家教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学校(单位)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校要将开展专项整治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当月排查和处理情况于25日前上报局监察科、师管科。
四、加强管理监督。各地、校要按照《监利县中小学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教师从教行为的管理,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和教育质量。要将在职教师是否组织和参与有偿补课,作为教师师德考核和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并与教师绩效工资挂钩。要在学校醒目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我局将对教师有偿补课情况和各地、校整治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将从严处理。
监利县教育局
2015年11月17日
监利县中小学教师
从事有偿家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现象,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教育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师为我县所属公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局直属单位的在职教职工(含在民办学校任教的公办教师)。
第三条“有偿家教”是指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以盈利为目的,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利用节假日、寒暑假或其他课余时间进行教学辅导的行为。
第四条 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从事有偿家教行为:
(一)在职教师个人直接组织或借亲友之名间接组织中小学生进行补课的;
(二)不同学科在职教师组成班子进行补课的;
(三)以辅导学生作业为名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补课的;
(四)公办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在校外办学机构、民办学校或其他形式的补习班、托管班兼课的;
(五)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合作,组织学生利用节假日、寒暑假或其他课余时间进行补习的;
(六)在职教师为校外教育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行为,组织、推荐、介绍生源或提供其他便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情形。
第五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给予其下列处分,并视其情节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调整教学工作岗位并在全县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停职检查,当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扣发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三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当事人是学校任职干部的一律免职;当事人是特级教师、明星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的,一律取消相应荣誉称号与经济待遇;
(三)影响教育形象且情节严重的,当事人是容城城区教师的调离容城城区,安排到乡镇(不含容城镇)学校任教,人事和工资关系随转;当事人是乡镇集镇所在地学校的教师,调出原学校,安排到乡镇集镇所在地以外的农村学校任教,人事和工资关系随转。当事人在五年内不得调进容城城区或乡镇集镇所在地。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的教育管理,治理教师有偿家教,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对于袒护、包庇、纵容有偿家教行为,或在治理有偿家教中玩忽职守、监管不力、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和学校,将在全县教育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学校整治教师有偿家教巡查、处理月报告制度。对于学校主动作为,积极巡查发现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并依照学校或上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到位的(处理材料须上报局监察科和教师管理科备案),县教育局将不予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对于学校整治教师有偿家教措施不力,未组织巡查或巡查无果而被举报、被上级有关部门发现并查实的,属容城城区学校的,视其履职情况对学校校长、分管领导相应给予调动岗位、免除职务等处理;属乡镇学校的,将视其履职情况对有关学校校长、分管领导相应给予调动岗位、免除职务等处理。
第八条 对在有偿家教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的经济损失。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未经我局批准,学校(单位)擅自将校舍、场地、设备等教学资源出租给本校、校外人员或机构,供其举办有偿培训、补习的,或者学校与民办机构合作,为其组织介绍生源或提供其他便利的,责令立即停止,并按第五条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试行)由监利县教育局教师管理科负责解释,自2015年11月20日起执行,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监利县教育局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