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记:今年上半年,湖北省荆州市工商局江津分局联合消保分局、沙市分局对荆州城区内利用微信平台销售进口假冒商品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检查微店8家,立案8起,现已结案5起。所涉及的进口商品达100多种,其中有一家经营者半年销售记录高达60余万元。现将案件查办中遇到的困难与摸索的经验诉诸笔端,以期对探讨该课题作出有益尝试。
创新监管思路,防止“微商”成“危商”
今日湖北网讯:当前,在网络购物强力渗透大众消费市场之时,以微信朋友圈为主要销售渠道的微信商务正悄然兴起。据业界称,2014年是“微商”的成长年,2015年则是“微商”的爆发年。腾讯2015年一季度发布的业绩报告显示:当今中国有超过90%的智能手机上都安装了微信,每月活跃用户达到5.49亿人,微信支付用户达到了4亿人左右。中国信息经济学会2014年12月发布的《微信对社会经济影响力研究报告》则显示,微信已成为了重要的创业孵化平台,由微信带动的个体创业活动已超60万,直接带动的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规模达110亿元。
在众多经营平台的市场争夺战中,微商无疑是匹强劲杀出的黑马。对销售者而言,其投入成本少、进驻门槛低、管理难度小、足不出户便可推广销售等特点,满足了众多无创业经验、少经营资本、不敢轻易尝试实体性创业的个体,促进了社会就业,创造了巨大经济价值;对消费者而言,微信海外代购不仅消除了信息、语言、外汇等海外产品流通的国际屏障,增大了消费空间和范围,基于熟人间的购物模式也更为值得信赖。在电子商务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微商以其独特优势,为众多消费行为提供了一条便利通道,打开了一扇新的消费“窗口”,成就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一场创业与消费的狂欢。从2014年兴起,仅一年,微商就让许多人赚得盆满钵满,也让更多人急于进入微商大潮。
但伴随着微商成功学故事而来的,也不乏对微商生态的质疑与模式的争论。经营平台管理缺位,处于立法真空与监管盲区的这种纯粹基于移动社交而产生的信任经济,正面临诚信缺失、信任瓦解的严厉拷问。
一、“危商”之害
微商平台的经营问题与其它平台的问题既一脉相承又有其独特之处。无论是微商平台还是其它经营平台,从事经营活动,都应遵守市场交易“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目前,网购市场虽然已经发展到一个相对成熟的阶段,但是微店这种新形态的出现则让不少不法商家钻了空子。在微信朋友圈里开微店做生意,对店家来说交易快捷、成本小,但对买家来说却是维权艰难、风险大。与传统零售业和其它网络购物平台不同,微商进驻无门槛、交易无担保、市场无监管,开店无须实名认证,销售无须明码标价,无须提供质检报告,代理品牌无须验证授权情况。当交易出现纠纷,“微商”只需要删除好友或者直接更换微信号,就可以逃避责任。各种设计漏洞给不法经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让微信朋友圈逐渐沦为虚假宣传、假冒伪劣孳生的温床;若不加强监管,将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生态;一旦经营者诚信崩塌,则进一步引发群体性信任危机。
在海外代购领域,微商所销售的进口商品产地遍及各主要发达国家,经营者通过身处国外的朋友或水客小批量、多批次购进商品,在海关去掉标签以自用物品入关后,再随意挂上标签作为进口商品出售。据了解,我国化妆品关税为商品货值金额的70%,其它商品关税也达(货值金额+货值金额×17%)×5%。作为逃避了增值税的微商,其成本远低于合法进口商品,该违法行为对守法商家造成了强烈冲击;久而久之,将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查办之难
(一)销售形式隐蔽,案源发现难
微信市场区别于有形市场,甚至有别于淘宝天猫等商品信息公开的网络市场,其特点在于销售行为隐蔽。经营者在朋友圈发布广告非好友无法查看,商品销售、支付、出货“一对一”进行。同时,由于朋友圈“杀熟”的特点,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除非因质量问题造成了严重困扰,一般不会出资鉴定商品质量,也极少有消费者投诉至行政机关。这对行政监管形成了天然屏障,仅仅运用传统的工作方法与手段排查违法行为耗时多、工作强度大、精确查处难。
(二)实体证据缺乏,证据固定难
网络数据具有易篡改、易清除等特点,而在微商案件查办中,经营者销售物品的名称、货号、销货量、价格等众多主要证据都保存在其手机微信软件内,数据极易被损毁。按照《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商品货值金额、违法所得的高低是衡量违法严重程度与处罚标准最重要的指标。一旦主证被毁,整个案件都会功亏一篑。另外,如果当事人拒绝对进销售数据证据作确认,工商机关只能向网络服务提供商收集当事人交易数据记录备份,无形中增加了工商机关执法检查的时间成本和难度。
(三)管辖权限模糊,认定主体难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基于网络信息技术的特殊性,经营主体通过网络发布违法信息,受其影响的终端用户遍及世界各地,如何寻找违法主体、认定违法行为发生地是一大难题。
(四)法律尚未健全,案件定性难
目前,我国针对网络交易行为制定了多部办法、规范,但整体而言,专门法律还不完善。同时,由于对网络案件查处中如何调查取证缺乏统一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执法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职权不尽相同等因素,大部分涉及网络的案件最终都会采用其它法律法规定性处罚。如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理应以《商标法》定性处罚。而由于微商代购的商品多为海外商品,品牌繁多且遍及各国,同型号的商品一般只有一到两个库存,经营者小规模进货,售完后再补货,致使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库存数量极少。每每在需要品牌出面鉴定商品真伪时遇到无法联系到国际品牌厂家,或联系到后厂家由于伪品数量少、维权成本高而怠于维权、放任自流的难题,得不到品牌厂家支持,无法取得主要证据,则难以商标侵权、欺诈消费者查处。
三、创新思“微”
对于“微商”成了“危商”,一方面需要在法律层面做出具有针对性规定;另一方面,就工商部门职能定位与从事市场监管基本原则而言,作为管理市场主体准入,掌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执法之剑的工商部门,也需要更新升级服务思路、监管手段,通过政府监管、打击违法、教育引导为新事物发展扫清障碍,牵住微商这匹疾驰骏马的缰绳,引导其在法治的道路上健康运行。
(一)攻克难点,获取执法监管实效
1、管辖主体应注意。无论对淘宝还是微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皆属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41条第1款,微信服务器所在地的广州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局),对利用微信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全国各地网店经营者的网络交易行为,是唯一拥有主动管辖权的机关;外地工商机关(市场监管局)只能在其移交的情况下,才能对其本地网店经营者利用淘宝平台进行网络交易的行为进行管辖监管。今年初,江津分局在查办一起通过天猫平台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案件时就向淘宝服务器所在地的杭州工商机关请求了案件线索移送,得到了杭州市工商局制作的《案件线索移交函》,依法取得了管辖资格。
2、证据收集有技巧。首次现场检查能否获取经营者进销货信息对查办微商违法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防止经营者先行消除交易数据,执法人员在首次对经营者上门检查时,应最先收集经营者手机内的证据,而后再对门店内商品类别、数量等进行检查。在证据固定方面,应先配好便携电脑、打印机、摄像机、照相机等设备,收集到电子证据后,我们采取在经营现场当场打印并交当事人确认的方式固定证据。执法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摄像、拍照并详细做好现场笔录。
3、联合执法要善用。本次查办的微商案件客体皆为海外代购商品,涉及无照经营、走私海外商品等多部门主管的多项违法行为。由于工商部门调查手段有限,一度遇到当事人拒绝配合的情况。为促使当事人配合调查,我局与公安、海关、食药、税务等部门建立了长效协作机制,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移交案件线索,借助多部门声威与公安部门强制性手段为执法壮腰,最终取得了执法效力。
4、法律法规需用活。一方面,由于朋友圈内“杀熟”的特点,很多上当受骗的买家,碍于面子不好意思找卖家理论或要求退换;另一方面,微商销售商品无需实名、实地注册,交易转账时无商品名称货号显示,致使消费者往往因找不到“微商”,缺乏交易凭证等证据而难以维权。因此,当执法机关收到消费投诉时,难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案处罚。而从《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立法意图上看,第七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正是为了规避网络交易违法无处主体寻找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转换思路,根据该办法第七条立案调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5、违法源头可深挖。虽然网络交易有其隐蔽性,但网络经营与实体经营一样,都是由实体的消费产品、资金流、经营者在操作。因此,调查网络经营案件,可以用查办实体经营时的解决方案,拉出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违法链条。在案源找寻阶段,可设置消费者投诉举报鼓励机制,或是通过朋友圈排查,发现违法行为,撕开“冰山”一角;在案件调查阶段,着重了解假冒伪劣商品进货来源,以点上突破、面上拓展为基本调查方法,顺藤摸瓜找到生产厂家、代理商等违法主体,摸清涉案规模;在案件查处阶段,与各地、各部门执法队伍联合,至上而下将违法链条整根拔起,最终达到抓住一点、整治一片的执法效益。
(二)规范引导,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1、面向消费者发布消费警示。工商消保机构与消委会应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力求更大的覆盖面,迅速向消费者传递微商消费知识,证据保存手段,维权资讯方式等警示信息,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尽可能避免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
2、推进经营者做好信息公示。一方面,各部门应对微店经营者做好相应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针对微店经营,可通过搭建部门微信公众号,告知经营者自身义务与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规定、处罚细则,引导其合法经营;另一方面,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各地执法部门与网络经营平台之间应搭建网络监管大平台,实现网络交易投诉举报、主体登记信息资源共享。
3、督促平台方强化管理手段。按照《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网络经营平台提供商也须承担收集经营者基本信息,防范违法经营的连带责任。工商部门应主动督促微信平台方加强对微商的把控,如实施严格的审核机制,对于出售商品的微信号进行登记备案等流程,并从购买、物流、评价、维权等方面设立交易机制,增加消费透明度。
监管的目的在于服务经济发展。我们期待通过积极探索与多方努力,共同推动微商在“互联网+移动电子商务”的浪潮中越走越远、越走越畅,激发市场,释放更大活力。
(荆州市工商局江津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