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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研究
2020-06-08 16:24:44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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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 涉及建设、规划、旅游、园林、资源环境等多个领域, 需要综合运用多种保护手段, 立法保护是其中重要一种。目前, 湖北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构成以法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和规章保护为主,辅以规范性文件保护。湖北省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除了出台《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关的法规规定以外,还设立了一些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立法。本文拟从四个方面分析湖北省文化遗产保护立法。

一、湖北省文物类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现状

文物指的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或遗迹,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文献资料等。湖北省是楚文化的发祥地,也是中国近现代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之一,文物资源十分丰富,有文物大省之誉。早在1985年12月20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已颁布《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加强湖北省境内文物保护工作。2000年7月1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切实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将文物保护纳入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了湖北省文物保护工作。2006年2月1日,湖北省发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同时废止《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2016年7月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将严格落实文物保护执法和责任追究作为一项工作重点,推动了湖北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同时,湖北省内设区的市、直管市也出台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湖北省文物保护工作立法,如《武汉市文物保护若干规定》、《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意见》、《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潜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文物事业的意见》、《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田野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等。

二、湖北省建筑景观类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现状

建筑景观类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自然景观以及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湖北是三国文化的发生地、首义文化的策源地、红色文化的富集地,同时也是历史文化名人辈出的地方,建筑景观类文化遗产资源丰富。

1994年12月15日,武当山古建筑群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为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1998年7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湖北省武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2017年9月15日,十堰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十堰市武当山古建筑群保护条例》,加强与完善武当山古建筑群的保护。此外,湖北省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唐崖土司遗址、神农架,也陆续制定《唐崖土司城址保护管理办法》、《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

2013年2月1日,为加强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武汉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0年3月1日,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出台《襄阳古城保护条例》,以加强襄阳古城的保护、管理和利用。

湖北省在建筑景观类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积极出台大量地方政府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如《黄冈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湖北环荆州古城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湖北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文物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文化厅、湖北省文物局等关于加强传统村落档案信息管理和建立省级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通知》等。

三、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列入《湖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453项,涵盖了民间文学、传统戏剧、传统医药、民俗等方面。2003年湖北省地级市宜昌市与云南省、浙江省一起被文化部确定为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首批综合性试点单位,2009年宜昌市政府颁布《宜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后,湖北省2012年12月1日出台《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更加细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制度、具体机制与适用程序,增强了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湖北省还陆续出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量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如《湖北省中医药条例》、《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湖北戏曲传承发展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湖北省传统工艺振兴计划》等。

四、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现状

湖北是全国八个既有自治州又有自治县、还有民族乡的省份之一,少数民族主要分布在鄂西南民族自治地区和武汉市、荆州市等地,在多个民族的不断交流交往交融中创造出丰富多彩的特色文化,对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极其重要。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作为湖北省少数民族自治州,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施行前就已开展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于2005年8月1日发布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我国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第一个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近年来,恩施州在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中陆续出台诸多规定,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另外,宜昌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为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2006年6月10日颁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县级条例。

湖北省政府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积极出台一系列政策,如《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的意见》等。

作者/宫步坦、代亚菲: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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