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制的重点,是借用行为“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关键就在“可能”二字。纪律防范的是廉洁风险,不必等到党员干部实际为出借人违规审批、谋取利益等,才认定借款行为构成违纪。
现实中,党员干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伸手借钱,往往容易落入“吃人嘴软、拿人手短”的人情羁绊。今天欠下的是一笔借款,明天在项目审批、工程验收等履职环节,就可能为了“还人情”而放松标准、大开方便之门。
本案中,李某自认为和孙某做到了“有借有还,两不相欠”。殊不知,资金的账能算清,廉洁的账却平不了。借贷行为一经发生就会成为影响因素,日后在对孙某承揽的工程项目开展监管、验收等工作时,履职的天平很可能发生倾斜。“借条好销,人情难还”,即使本息两清,也消除不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廉洁风险。李某因此受到纪法惩处,教训深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