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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保”与“人保”并存时,担保责任履行顺位如何确定?

发布日期:2026-08-21 15:38:53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现实中,许多金融借款案件都存在“物保”与“人保”并存的混合担保情形,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担保责任履行的顺位该如何确定呢?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程某与仙桃某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约定程某以其名下一套位于仙桃市区的房产为抵押物,向仙桃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全部债务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合同签订后,双方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21年7月,程某、刘某与仙桃某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由仙桃某银行向程某提供借款35万元,保证人刘某为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年7月,仙桃某银行向程某发放贷款。

   2025年9月,程某开始逾期还款。仙桃某银行遂将程某、刘某诉至仙桃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虽然《房屋抵押合同》中约定了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实现担保的顺序,但该约定仅约束抵押合同双方,并未取得保证人刘某同意,《个人保证借款合同》亦未对担保实现顺位作出约定,各方未就混合担保实现顺序形成完整合意,应视为约定不明。程某作为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房屋抵押,仙桃某银行应当先就债务人的房屋抵押实现债权,刘某对程某欠仙桃某银行的债务应在抵押房屋优先受偿后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仙桃某银行应当先对程某抵押担保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不足以清偿部分再由刘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在到期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且物的担保系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情况下,除非借贷各方已经对实现担保的顺序事先约定,否则应当先实现物保,之后再向保证人主张。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既要特别注意保证人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也要明确担保的顺序,以最大限度防范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