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体育活动是学生强身健体、锤炼意志的重要途径,但体育运动自带风险性,对现场组织、安全管控、全程监管有着极高要求,一旦发生意外受伤,到底该谁担责?
基本案情
某初中体育标枪训练课上,体育老师在讲解完动作要领后安排学生自行练习,随后便离开前往篮球场指导其余训练,仅留学生互相看管。练习期间,学生小华正常投掷标枪时,学生小美进入投掷区域捡拾落地标枪,小美被小华投掷的标枪击中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美遂将小华、小华监护人、学校及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高危项目的风险预判能力有限;二人在训练期间轮流投掷、捡拾标枪,系服从学校训练安排;小华按课程要求正常参训无违规操作,小美捡拾标枪的行为因缺乏现场安全引导所致,双方均无主观过错。学校使用的标枪训练场地未划定明确的投掷区与落地区,不符合标枪训练的场地标准;负责标枪训练的体育教师在讲解投掷技术后,未按照教案要求进行巡回指导,反而离开训练区前往篮球场指导其他项目训练;训练现场亦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学校在场地安全、教师履职、现场管理等方面均存在明显疏漏,未能对危险性较高的标枪训练活动尽到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遂判决,学校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对应赔偿由保险公司在校方责任险范围内理赔,小华及其监护人无需担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教育机构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