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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2021-05-15 23:41:54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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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事项调整的主要背景及目的

 2020年3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出台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此《办法》,结合我省近几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一些有益做法,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对标先进省市做法,目前调整下放我省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条件时机已经成熟具备;市、县两级各职能部门经过两年的融合运转,其行政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不断提升,对中低风险食品许可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可防可控。鉴于此,为最大限度便企利民,回应企业关切,推动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省局及时对全省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调整和规范,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事项调整的主要依据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市县乡村五级依申请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63号)和省政务办关于对省市场监管局调整政务服务事项的复函,以及省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等改革要求,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省局作出了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全省统一于2021年3月1日起组织实施。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事项调整的主要内容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市监食生函〔2021〕10号),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

 (一)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事权划分。省局负责3大类2小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市州局负责22大类别食品生产许可,县局负责7大类别食品生产许可。

 (二)明确了不同许可权限受理、审查、决定的具体要求。对于申请材料受理后的材料流转,主要通过行政审批系统内部转办,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三)明确了实施低风险食品类别告知承诺制实施主体、食品类别、承诺事项等有关规定。

 (四)明确了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组织实施及豁免的具体情形。

 四、食品生产许可管理需要规范明确的具体问题

 (一)明确了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权限内的受理、审查、现场核查人员选派、审批、发证、撤销、注销、存档等食品生产许可具体管理工作;市、州和县(市、区)级设立的行政审批局或自贸区(开发区)可以根据当地政府授予的职责,依法在食品生产许可权限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接受同级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为了一进步方便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生产多个类别食品的,由申请人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事项调整后的许可管理权限,通过政务网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三)明确了现场核查组以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为主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核查组选派遵循“就近就便、随机选派”的原则,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组织选派。现场核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原则上应由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担任。参加现场核查人员应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中从事食品生产许可或监管工作的在编人员,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业化检查员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长期聘用的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省、市州局负责统一组织不同风险类别核查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指导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核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省局这次明确了各市州、县市区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市州局不得再以委托或下放的方式调整辖区内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确保全省许可权限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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