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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兄妹独吞房产
2016-08-09 10:33:59   来源:长江日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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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留有一套公租房,哥哥和妹妹在未经自己商量情况下,跟拆迁部门签订了协议,分别补偿了一套房产。得知真相后,残疾人老王十分生气。近日,在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帮助下,法院判决老王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遗产法定份额。

56岁的老王是家中老二,上有一个哥哥,下有一个妹妹。因老王早年就残疾,父亲将三阳路的一套房产交由他和妻子居住,并登记在老王爱人名下。1989年,老王父亲去世后,他的哥哥和妹妹则一直跟母亲住在台北路附近的另外一套公租房里。

2003年,母亲去世,哥哥和妹妹继续住在这套公租房里,没有变更房产信息。近几年,该公租房列入拆迁范围,哥哥和妹妹在没有告知老王的情况下,交清了房改款,办理了两人共有的房产证。并于2014年5月,和拆迁办达成协议,换取了后湖的两套房屋,并登记在各自的名下。

“因我现在长期住武昌,腿脚不方便,很少出门,过了很久才得知此事。”老王介绍,2015年,他曾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诉讼,却被驳回了诉讼请求,且要完全承担诉讼费。去年4月,无奈之下,他求助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律师团成员、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陈育军律师接手此案。

陈律师在仔细调查研究后发现:一、诉争房产在老王母亲去世时已经由母亲通过房改方式取得60%的产权,并且未过户给任何人,也未立任何形式的遗嘱。故诉争房屋应属遗产,应由三兄妹共同继承。二、一审时法院已查明老王的哥哥和妹妹有伪造证据,证明被继承人只有他们两人,对老王被剥夺合理继承权的事情视而不见。三、原告老王系残疾人,也是低保人群,属法定可以多分遗产的人群。

今年5月,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终审裁决。诉争房屋属于遗产,应由兄妹三人共同继承,房屋产权补偿款应由三人平分,各分得三分之一。因此,在扣除老王应承担的房改款后,哥哥和妹妹应返还老王20多万补偿款。(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吴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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