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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知识问答
2018-01-21 19:49:01   来源:黄冈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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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知识问答

1、不动产登记中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几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时,哪些权利应一并申请办理?

答: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土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一并办理登记;申请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查封登记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一并办理登记。

4、房屋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就自动转移了吗?

答:依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只有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5、登记机关是否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答:登记机关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6、监护人能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吗?

答: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房屋财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屋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他(她)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他(她)处分房屋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7、什么时候可以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

答: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8、为防止房地产开发商“一房多卖”,购买预售商品房以后应该怎么办?

答:为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买房人可以要求预售人一起前往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预告登记。如果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也可以单方面申请预告登记。

9、“小产权房”能否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按照《物权法》的要求,依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能登记不合法的内容。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小产权房”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从诞生之日起就没有取得合法的身份,将其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没有依据的。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准予登记。

10、哪些情况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答: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土地价款的;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无合法用地批准等土地登记申请要件的;违反规划改变土地用途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等。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海域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不予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11、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随意查询吗?

答: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一般来说,不动产权利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另外,司法部门需要了解权利人的不动产信息时,也可以查询,但必须提供查询目的和查询的证件。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登记资料,已经查询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泄露查询资料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要提供哪些申请材料?

答: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查询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境外委托人应当提交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有关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材料、工作人员的工作证。

13、不动产登记不予查询的情形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

(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坏,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15、共有不动产登记如何申请?

答:申请共同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按份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共有人协议变更共有性质,以及就共有不动产的处分进行约定申请登记的,应当共同申请。共有不动产因共有人姓名、名称或者不动产自然状况变化需要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16、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有哪些审核要求?

答:对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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