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学生在教室扯皮,其中一人被推倒压在旁边同学的身上,将其大腿压断。学校与家长签赔偿协议欲私了,被告至法院将其驳回。
小学生周某与同学闫某、李某,都是武昌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年初的一天中午,闫某和李某在教室走廊处发生口角。李某推了闫某,闫某向后倒地,身体恰好压在身后的周某腿上。这一压,导致周某腿部骨折。
老师随即将周某送到省人民医院就医,并通知家长。经诊断,周某左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两次住院共27天,十级伤残。市第三医院作出后期整形治疗。
随后,周某将闫某、李某和两人监护人、某小学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149854元。
近日,本案在武昌法院开庭审理。
闫某的母亲辩称,事发当天,闫某没有打闹,只是站着和李某发生了口角。李某推了闫某一把,闫某倒地了,压倒了周某,闫某也是受害者,只是没有受伤。因此,闫家不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的母亲辩称,意外事故是在学校发生的,他们第一时间承担了部分住院费,计15000元。学校早与他们签订了赔偿协议说明,“学校已经确认我们不再赔偿,后续费用赔偿应与我们无关。”
武昌区法院判决,李家与学校达成的协议是被告之间的协议,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周某5.5万余元。李某承担损失赔偿60%,学校承担40%。
李家和学校不服判决,上诉市中院。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中,周某、闫某和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闫某与李某发生口角,在学生生活中是常见现象。李某首先动手推闫某,致闫某身体倒下,将周某压伤。周某和闫某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周某的受伤是李某的行为所致,李某应当预见到一定的危险性,李某和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涉事小学因没有举证证明他们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职责,属于管理存在疏失,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