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小组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建议,在官方文件表述中,将“物业管理”统一为“物业服务”,以凸显物业的“服务”属性。
部门快速回应:3月9日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人员致电樊芸代表,表示其建议已被采纳,并明确将推动以下工作:
将《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为《物业服务条例》。
将“物业管理”行业分类调整为“物业服务”,并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
就《民法典》相关条款的修改,向上级提出立法建议。
关于“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的术语之争,其背后反映的是行业定位与权利关系的深层博弈,整个讨论过程大致经历了从概念纠偏到制度重构的演变。
公认的公开理论争论始于2002年。标志性事件是:
深圳万科物业在国内首次提出设立“物业服务处”。
同年9月11日,上海陆家嘴物业总经理翁国强发表论文《物业管理——服务论》,主张物业管理的本质属性是服务。
若追溯制度层面的源头,则可上溯至2003年。在《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前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已有专家建言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或《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这被视为官方层面最早的相关争论。
起初,争议的核心在于“管”与“服”的定性差异。支持更名的一方认为,“管理”一词天然带有行政色彩和居高临下的意味,容易在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制造主客体的对立,甚至让物业方产生“管理者”的错觉,从而忽视其作为受雇于业主的服务者本质。而坚持原称的一方则担忧,去掉“管理”二字会弱化物业对小区公共秩序、设施维护等具有公共管理性质职能的承担,担心在出现失序时责任主体变得模糊。
随着讨论深入,焦点逐渐从单纯的文字游戏转向了法律逻辑与权责边界的厘清。反对者指出,在《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现有框架下,“物业管理”是一个包含了对物(房屋及设施)和对人(业主及使用人)双重规制的法律概念,它不仅指服务,还包括对共有部分维修养护、秩序维持等管理职责。如果仅强调“服务”,可能会消解物业企业在处理公共事务时的法律授权,导致面对私搭乱建、违规装修等棘手问题时执法权与处置权的缺位。
然而,支持更名的声音则从市场化和契约精神的角度进行了有力反驳。他们认为,现代社区治理的本质是购买服务而非接受管制。物业企业的收入来源于业主缴纳的物业费,这种经济关系决定了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而非上下级的管理关系。将“管理”改为“服务”,不是为了推卸公共责任,而是为了正本清源,倒逼物业企业摆正位置,将工作重心从“管人”回归到“做事”上来,这有利于重塑行业生态,减少因角色认知错位引发的矛盾。
最终,这一争论在制度层面得到了某种程度的调和与解决。权威部门采纳建议,不仅计划将行业名称由“物业管理”调整为“物业服务”(从善如流),更着手推动《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这一举措意味着,在未来的法律文本中,虽然保留了“管理”所涵盖的具体业务内容,但在顶层定义和行业身份识别上,正式确立了“服务”作为核心属性的地位。这既是对社会观念转变的回应,也是试图在保留物业必要管理职能的同时,通过语言体系的重构,在法律上进一步夯实业主作为“雇主”的主体意识,从而推动行业从传统的“看门护院”模式,真正向现代“生活服务提供商”转型。
对中国的业主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我们终于从“被管理者”摇身一变而成为“被服务者”。身份立马改变了。
中国人经常说,名正言顺。《论语·子路》中有一句十分富有哲理的话:“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名义正当,道理才讲得通;道理讲得通,事情才能办成。以“服务”替代“管理”就是一种名分的改变。
十八大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越来越深入人心,也不断被制度化、规范化。有的行政机构也把“管理”改为“服务”。一般来说,以“人”为对象的,应该定位为“服务”,比如,人才服务局,就是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事代理及人才市场管理等工作。而以“物”为对象的,应该定位为“管理”。比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大数据”就是严格管理对象。
“管理”与“服务”的含义有很大的区别。管理容易形成“主体—客体”的关系,管理者处在支配或主导位置,被管理者是被规范和要求的对象;服务则是“提供者—接受者”的关系,双方更接近协作伙伴,服务者需要根据对方反馈持续优化自己的行为。出发点是不一样的。
再从统计制度来看,把《物业管理条例》更名为《物业服务条例》,行业分类也将由“物业管理”改成“物业服务”,纳入国民经济统计目录。这将会理顺房地产投资与拥有、房地产业与地方政府的逻辑关系。
作为房地产的业主,购买房屋只是刷卡一瞬间的事情,而这套房子将会陪伴主人70年。一年12个月都要交的物业费积累起来也不是一个小数字。有一个相似的例子,买一辆车花的钱,与用一辆车花的钱(油费、保险、维修、司机等)是不差上下得的。
买房的费用是为了拥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居住的费用——物业费,则是为了享受小区里各种服务的代价。因此,樊芸代表提的这个建议是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也有利于区分房产在购买与持有阶段交费的不同经济属性。
从统计口径上看,购房费和物业费分别归入“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二者在性质、统计处理和在居民消费结构中的角色都有明显区别,但又共同构成居民“居住消费”的不同侧面。
购房费计入商品消费,购房支出在国民经济核算和住户调查中,通常被视为购买不动产的交易,属于商品性消费支出的一部分。更严格地说,居民购买住房属于固定资产投资(居民固定资产形成),但在住户调查的“消费支出”统计中,会把购房款计入“居住类商品消费”或单独列示。
而物业费则计入服务消费。物业费是居民为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安保、保洁、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护、电梯运行等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在住户调查中,物业费明确归入服务性消费支出,一般放在“居住类服务消费”中。
其特征是持续发生的服务支出,按年或按月支付,每期发生额计入当期服务消费。依附于物业所有权或使用权,只有买房或租房后才产生物业费,属于“持有和使用住房期间的衍生服务消费”。
虽然物业费与地方财政关联度不高,但是,物业费是持续发生的,因此,地方政府就更有动力去培育长期运营、稳定就业、可持续税收的住房服务公司,并从中获得税收。而不是过度依赖一次性土地出让。这种结构上的区分,为“减少对房地产业依赖、发展多元产业”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