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在武昌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一些决定与条例,对湖北的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是《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决定》。该《决定》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引擎,通过平台建设、技术攻关、产业融合、制度创新四维驱动,构建“基础研究→技术突破→产业转化→生态优化”全链条体系,旨在将湖北打造成新质生产力发展高地,为中部崛起提供核心支撑。
核心任务与举措如下:
(一)强化科技创新体系,高能级平台建设
建强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优化大科学装置布局,打造光谷科创大走廊、东湖科学城,建设武汉国家级科创中心,推进襄阳、宜昌省域科创中心。
关键领域攻关有两个方面:
基础研究:聚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支持前沿、交叉和颠覆性研究。
技术突破:在光电子信息、高端装备、人工智能、类脑科学等领域攻克“卡脖子”技术,产出“首款、首次、首创”成果。
(二)推动产业创新融合,传统产业升级
转型汽车、钢铁、化工产业,接力升级纺织、食品、建材业;发展智慧农业,文旅数智赋能,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
五大优势产业是光电子信息、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高端装备、北斗(占规上工业营收超60%)。
未来产业是布局人形机器人、生物医用材料、空天与低空经济、脑机接口等方向。
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北斗七星式转化体系,设立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场景创新中心;推广“先使用后付费”等多元化转化模式。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企业主体地位
推行“链长+链主+链创”三链融合机制,由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如东风公司车规芯片联合体)。
财政支持研发投入增量补助最高100万元/年,设立科技金融专项基金(如7亿元自动驾驶芯片基金)。
培养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赋予科研单位人财物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定权。
二是《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通过全链条闭环治理、省际协同立法、科技智能监管三大创新,构建了“从船舶到终端”的无缝监管体系,标志着长江湖北段船舶污染防治进入法治化、精细化新阶段。其核心经验(如电子联单、免费接收)有望推广至全流域,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关键措施有:
污染物免费接收与政府购买服务: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实行免费接收,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保障转运处置。
沿江市县政府需统筹建设接收设施,确保港口、码头配备足量接收能力。
智能监控与电子联单:2025年底前实现船舶污染物转运电子联单全覆盖,大型港口需配备智能接收设施。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须建立岸基监控系统,对船舶动态实时追踪。
岸电推广与新能源应用:港口须向具备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船舶靠泊岸电泊位必须使用岸电(紧急情况除外)。
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或尾气后处理装置,减少大气污染。
危险货物专项管理: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卸货后必须专业洗舱,洗舱水需合规处置。
船舶检修、拆解前需完成洗舱并报告,修造厂负有核查责任。
2013年我提出“西部大保护”建议。原因是,西部生态环境脆弱(干旱少雨、土地荒漠化年增2640平方公里),过度开发导致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加剧,露天煤矿破坏地表植被,疏干地下水引发区域性生态灾难。特别是内蒙古露天煤矿占用土地超百平方公里,粉尘污染治理难;腾格里沙漠工业园排污致地下水污染,暴露“先污染后治理”模式不可持续。
此后,国家战略的逐步调整:
2016年,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成为国策,与我的理念高度契合。
2019年中央文件首次明确西部要形成“大保护、大开放、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替代“大开发”表述。
2024年政治局会议强调西部“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
三是《湖北省数据条例》。该《条例》核心创新内容聚焦数据全链条管理,涵盖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产业发展与安全保障五大领域:
第一,数据权益保护创新:首创登记机制与场景化规制
1、数据产权登记制度
探索建立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运行机制,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登记机构对数据权益进行登记,登记凭证可作为交易、融资、资产认定的合法依据。
明确数据收益分配原则,保障数据价值贡献者获取匹配收益,激发市场活力。
2、个人信息采集场景化约束
严格限定公共场所图像/身份识别设备使用。禁止“一揽子授权”和强制同意,要求数据处理者遵循最小必要原则。
第二、数据资源管理创新:全流程治理与范围扩展
1、公共数据范围扩容
除传统政务数据外,首次将供水、供电、供气、交通、教育、医疗等公用事业数据纳入公共数据范畴,推动公共服务数据融合应用。
2、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
压实各单位数据归集责任,建立“采集-校核-纠错”质量闭环,支持公众对错误数据提出校核申请。推行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制度,通过省级平台摸清数据底数,动态更新资源目录。
3、跨域互联互通
构建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要求市州平台与省级平台对接,破除“跨部门、跨层级、跨系统”数据壁垒,禁止重复建设分散平台。
第三、数据流通机制创新:共享优先与市场化运营
1、公共数据“共享为原则”机制
确立“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公共数据共享规则,对不予共享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提升政府数据协同效率。
建立统一授权运营机制,推动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鼓励企业开发数据增值产品。
2、数据交易生态培育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合法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支持企业自主开发数据产品或服务。
完善数据资产评估、登记结算、争议仲裁等配套体系,构建“公域+私域”分层交易模式(如南昌可信数据空间)。
第四,数据产业发展创新:融合应用与场景赋能
1、产业扶持与集群建设
专项支持数据企业,规划布局光电子信息、北斗、人工智能等十大数字产业集群,推动数据产业园区集约化发展。
强化企业数据治理能力,鼓励建设行业共性数据库(如医疗、交通主题库)。
2、数据赋能实体经济
推动“数实融合”示范应用:
生活服务:推广“荆楚农优品”产销一体化、智慧文旅等场景。
政府治理:提升数字化履职能力,如湖北医疗数据应用年节约医保支出超5800万元。
支持人工智能原创技术研发,开放企业数据用于科研创新。
第五、数据安全治理创新:多方协同与全链防护
1、责任主体明确化
数据处理者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需建立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包括容灾备份、活动追溯等。
政府、企业、社会协同治理,实行“供给-流通-使用”全流程安全嵌入。
2、包容审慎监管与应急机制
对新技术、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允许试错空间。
突发事件中可依法采集数据,事后需评估销毁敏感信息,防止滥用。
这些内容反映了湖北在数据管理的深度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