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湖北召开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营主体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
《措施》聚焦“三不一重”突出问题提出15条具体举措,促进全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升级。
图源湖北日报
我最关心的是:
六、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前应开展财力论证,明确资金来源。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展建设。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巡视、审计、督查的常态化对接机制。
中小企业困难之一,是该收的钱收不回来,资金链断裂。
我觉得民营经济促进法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清理账款。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应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应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十六条 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人民法院完善拖欠中小民营经济组织账款案件审判执行工作协调机制,推动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相关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保障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账款支付保障工作,预防和清理拖欠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强化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安排预算,并严格按预算实施;加强对拖欠账款处置工作的统筹指导,对有争议的鼓励各方协商解决,对存在重大分歧的组织协商、调解。协商、调解应当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人员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0月12日,国新办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加大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力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
其中提到,抓实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压实地方主体责任,按照一省一策,落实各项化债措施。中央财政在2023年安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超过2.2万亿元的基础上,2024年又安排1.2万亿元的额度,支持地方特别是高风险地区化解存量债务风险和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地方债务风险整体缓释,化债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这一条的落实难度特别大。要有足够的耐心。
清理对小微企业欠款是个老大难问题,甚至会出现清了又欠、越欠越多的恶性循环。为此,工信部今年4月就修订《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强调要坚持市场主体负责、行业规范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的原则,按照源头治理、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同时规定了包括对拖欠方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在内的多条罚则。
在细节问题上也在查漏补缺。比如,8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不得以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条件;《条例》(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更为重要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投诉的中小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恐吓、打击报复。这是拖欠小微企业款项的重要原因,也是小微企业不敢主张权利的原因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