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很荣幸,由于2003-2012年是两届全国人大代表,我列席了2009年6月底的人大常委会,小组讨论时,邱晓华列席,坐在我后面。
从2003年起当全国人大代表和到湖北省统计局当副局长,就提了不少与统计法有关的建议。
在文心一言问《叶青代表建议修改统计法》:
主要是基于现行《统计法》存在的诸多问题,他认为这些法律条款亟须进行修改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具体来说,他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叶青认为现行《统计法》在抗干扰能力上显得相对较弱,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统计数据失真。他特别指出,领导干预统计数据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因此,他建议对《统计法》进行修订,增强其抗干扰能力,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其次,叶青注意到现行《统计法》中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统计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处罚措施,但对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同等行为却缺乏相应的制裁。他认为这是不公正的,并可能导致滥用权力和数据造假的行为。因此,他提议扩展《统计法》的适用范围,对所有涉及统计违法的行为进行一视同仁的处理。
此外,叶青还强调统计数据的公开透明的重要性。他认为,只有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透明度,才能建立起公众对政府统计的信任,从而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和科学性。
综上所述,叶青代表的这些建议旨在推动《统计法》的完善,以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公信力,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可靠的数据支持。同时,这也体现了对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追求,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八九不离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统计法体现了最高的统计管理水平,有五大亮点需要多宣传:
一是增加统计监督有关规定,推动统计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更加有效发挥职能作用。
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确提出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中央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提出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
二是体现新发展理念要求,着力提升统计服务能力。
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健全科学合理的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将新经济新领域纳入统计调查范围”;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对统计现代化的驱动作用,加快建设智慧统计,规定国家“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统计工作深度融合”,进一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转化与运用;为获取更加真实准确的源头数据,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要“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社会大数据等资料”,“推动统计台账电子化、数字化、标准化”,以有效提升政府统计生产能力、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是围绕优质服务宏观决策,巩固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等改革成果。
统计法修改,就国民经济核算专门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
四是扭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增加进一步防治统计造假的规定。
新修改的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上述规定主要源自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其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中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是落实责任制的关键内容。
五是强化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提高统计资料利用效率和政府统计整体效能。
在中央政府层面,除国家统计局组织实施国家统计调查以外,目前有60多个国务院部门和行业协会具有统计调查职能,开展大量部门统计调查工作。新修改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明确统计信息的共享范围、标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