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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看财经# 2492:对统计造假更要人人喊打
2024-01-11 21:40:22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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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日发表文章《奋力谱写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篇章写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召开之际》。其中指出,加大对金融、国企、医疗、粮食购销、乡村振兴、烟草、体育和统计等领域案件查处的力度,对比较突出的行业性、系统性、地域性腐败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推动从个案清除、重点惩治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转变。
终于重视了统计。
1月8日上午,二十届中纪委三次全会开幕。有很多反腐败方面的创新思维,力度加大。有人归纳如下:
1、深化整治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
2、健全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配套制度。
3、严肃查处那些老是拉干部下水、危害一方的行贿人。
4、加大对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的追缴和纠正力度。
5、反腐败绝对不能回头、不能松懈、不能慈悲。
6、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坚决打击以权力为依托的资本逐利行为,坚决防止各种利益集团、权势团体向政治领域渗透。
7、腐败的本质是权力滥用。
8、持续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
9、与时俱进修改监察法。
10、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11、坚决防止搞“小圈子”、“拜码头”、“搭天线”。
12、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
13、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
14、要建立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
15、强化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快速处置。
16、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

当然,我还是更加关心统计腐败问题。
最近,对统计腐败的关注度要提高。有两件事:
中央政治局于2023年12月21日至22日召开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总书记强调,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高质量发展,反对贪大求洋、盲目蛮干;坚持出实招求实效,反对华而不实、数据造假;坚持打基础利长远,反对竭泽而渔、劳民伤财。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共158条,与上次修订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新修订的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统计造假”处分首次纳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并在第139条作出明确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 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统计造假”被纳入《条例》处分范畴,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以及对统计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统计部门将持续增强统计执法力度和统计督察效能,坚决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牢牢守住统计数据质量生命线,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实统计保障。
从统计督察到纪律处分,很大进步,真数治国。

一年前,国家统计局发表文章《党政领导干部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哪些党纪政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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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具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违法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领导人员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最新案例:
2023年9月,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十四届省委委员、西宁市委原副书记、市长孔令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孔令栋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长期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选拔任用干部;搞钱色交易;不正确履行职责,脱离实际制定并强行要求完成经济指标任务,致使统计数据造假,造成不良影响。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孔令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中共青海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孔令栋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中共青海省第十四次党代会代表资格、中共西宁市第十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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