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列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规定,我单位已告知下列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下列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限期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视为放弃此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规定,我单位已对下列当事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下列当事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单位(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32号,电话:0710-3238110)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如不服我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襄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5月27日
现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公布如下:
彭小华 4206241964****0052
刘家敏 4206241987****0034
李勇 4206241978****181X
王付志 4206241961****1834
刘光宗 4206241991****0015
王发平 4106111983****801X
尹衡 4206241983****0037
黄斐然 4210241995****1218
郭元群 4206241972****0018
勾建利 4206241980****0056
李家宝 4206241970****1831
豆云 4206241968****2917
张奎 4206241980****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