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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伸向作废发票违法的“手”
2018-01-21 10:28:37   来源:今日湖北网

荆州市国税稽查局严管作废发票成绩斐然

  今日湖北网讯(通讯员周淳 袁科 杨远慧)荆州市国税稽查局在对换版作废发票进行筛选时,发现两家企业私自转让发票的行为,依法对其进行查处。查补增值税款21.4万元,涉税罚款10.7万元,缴纳滞纳金1.46万元,并对其非法转让发票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非法转让所得6万元,共计入库税款、罚款及滞纳金99.56万元。

  火眼金睛识“猫腻”,内查外调找“症结”

  石首市两家免征增值税粮油种植公司登记注册类型均为集体企业,经营范围皆是组织本社成员开展粮油作物种植、销售业务;为本社成员提供粮油作物种植的技术、农业生产资料及相关市场信息服务。且均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及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选案人员在征管系统调取基础资料,进行涉税信息分析时发现,这两家企业在2015年度发票换版期间开具了即将作废的发票分别是23份、22份,发票存根联与记账联均显示发票接受单位为湖南长沙某粮油贸易公司。看着这些信息,选案人员心中疑惑尽生:这两家企业为何会在短时间内对同一家粮油公司如此频繁的销售农副产品?又为何开具了多份发票,发票开具金额却比之前开具的平均数要少很多?且在换版作废期间,这两家企业并无作废发票的信息,是巧合还是有“猫腻”?带着这些困惑,选案人员迅速将其立案并将相关意见传递给检查人员。

  带着疑惑检查组人员对两家企业法人腾某、刘某进行了约谈。经两人陈述,他们只是名义上的法人,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并不清楚,因为这两家企业的实际经营人都是赵某。其后,检查组人员对赵某进行了税务约谈。约谈中赵某承认自己为实际经营人,并陈述两家企业整体经营模式、经营范围以及销售单位都大体一致。赵某对两家企业分别开具的23份、22份发票共45份发票表示发票使用正常,由于实际业务需求,已将产品销往开具单位湖南长沙某粮油贸易公司。检查人员要求企业法人和赵某提供发票信息及销售合同,他们都以财务管理不规范、账目不全为由,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约谈后,检查人员疑惑未消,而面对极不配合的赵某又无从下手,这也使得对案件的检查陷入困境。报经领导批准,检查组奔赴湖南进行调查取证,收集涉税信息,细心查找“症结”所在。

  细针密缕梳“疑点”,账实结合巧分析

  检查人员到发票显示的购货单位湖南长沙某公司进行取证,其法人言辞闪烁,称对此发票显示的购货行为记不清楚,且因为双方业务合作频繁,并不是每笔业务都签署了合同,故而无法提供合同的相关信息。至于发票信息只能说企业没有将此入账,对此事不了解,无法提供相关发票联信息。检查组的长沙之行,收获甚微,大家对此结果极不满意,总觉得这45份发票潜藏着不为人知的秘密。于是,检查人员对这两家企业的实际经营人赵某进行了第二次约谈,赵某在约谈中称不知情,自己也不明白为什么长沙某公司未将发票入账。案件陷入僵局,检查人员只好将目光转移到日常账户及涉税信息上。在对这两家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中发现,山西某粮贸公司于2015年7月至11月期间,分别向两个企业的对公银行账号打款1.3亿元和0.8亿元,且均在入账后的第二天,又转款至第三方与两家企业无任何业务往来的企业账上。A企业2015年申报免税收入1300余万元,B企业2015年申报免税收入5000余万元,通过信息比对,两家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应达不到上述银行打款的交易规模。经询问,企业解释是朋友借用自己的账户过一下账,并不存在实际的交易行为。湖南公司发票不入账,山西公司没有业务往来而有资金往来。整个案件扑朔迷离,检查人员更加迷惑。为了寻找突破口,检查人员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经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要拨开“迷雾”只剩一条路,即到山西某粮贸公司核实资金流向的情况。经领导批准,检查人员不辞辛苦,千里奔赴山西,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账簿凭证被截获,拨开迷雾现真相

  通过对山西某粮贸公司进行调查取证,检查人员终于发现了失踪已久的发票联——两家企业在2015年7月至11月开具的发票,发票联号码与此前检查人员发现的存根联号码一致,共计45份,开具金额分别达到2.1亿、2.01亿元,数额巨大且与A、B两家企业存根联和报账联数据不同。真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岸花明又一村”。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检查人员采取攻心战术,一方面对其进行政策宣传,另一方面讲明利害关系,终于赵某不再狡辩,对检查人员承认:在2015年年初,他听说通用机打普通发票即将改版作废的消息后,于是分别将A企业、B企业库存的已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的23份、22份通用机打普通发票的发票联转让给了生意上的伙伴王某。因王某长期为山西某粮贸公司购买原材料,很难取得合法的票据,故而多次向赵某提出生意难做、账难结算等困惑。赵某以为普通发票可以随意的开具不会有大问题,以帮朋友的心态将发票联非法转让。随后,王某于2015年7月至11月以A企业、B企业的名义将该批发票联开具给山西某粮贸公司。同时,为了增加该业务的真实性,还借用了两家企业的银行账号,虚构了银行业务往来记录。事后,王某向赵某共支付了好处费6万元。

  一查到底追责任,没收所得加处罚

  检查人员在对A企业、B企业发票进行检查的同时,还对其日常纳税情况做了取证,发现两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均存在收购部分非合作社成员农产品,分别收购农产品金额为346.67万元(不含税收入,A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94.9万元(不含税收入,B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应分别补缴增值税10.4万元、11万元。A企业、B企业将自己领用的普通发票发票联非法转让给他人,并收取好处费,责令没收两家企业非法所得,同时对两个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有关规定,非法转让普通发票的行为,结合《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两家企业进行了处罚。

  针对这两家企业的私自转让发票的行为,我局态度明确坚决一查到底,严厉惩戒,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处罚。查补增值税款21.4万元,涉税罚款10.7万元,缴纳滞纳金1.46万元,并对其非法转让发票行为处以60万元罚款,没收非法转让所得6万元,共计入库税款、罚款及滞纳金99.56万元。我局将案情告知山西某税务局,山西某税务局对山西某粮贸公司进行处理处罚,共计补缴税款及罚款1500余万元,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查防并举细甄别,全面监督严控管

  我局在此次案件的破获中,一是选案人员敏锐的发现了异常信息,通过异常信息的比对和分析,及时将其锁定并传递给检查人员。二是检查人员具有的高度责任感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该案中,尽管该公司从一开始就做好了应付检查的各种准备,制定了周详的应对方案”,但终究没有瞒过检查人员的“火眼金睛”。三是强化联动和争取支持是赢得胜利的保障。此案的查处得到兄弟单位的鼎立支持,加强了与征管部门的联动。

  通过对此涉税案件的检查,我局还结合实际工作形成了一套常规化、动态化的作废发票管理模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规范使用并与税源管理单位分享经验,加以推广,并提出完善监管的具体意见,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做到管查互动,双管齐下,有效防范发票违章违法行为,坚决斩断伸向作废发票违法的“手”。防控发票涉税风险,也为我局推行“一局一品牌”创新项目打好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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