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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福利房买房是姐姐出钱 为办证公证赠予弟弟
2018-01-21 10:18:48   来源:武汉晚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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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出钱买的房子,凭什么就变成他们一家的了?”昨天,因房产纠纷与侄女闹矛盾的姜女士找到洪山区青菱街黄家湖社区律师,咨询求助。

  今年56岁的姜女士母亲早亡,有一个弟弟,姜女士亦姐亦母地把他拉扯大,双方感情十分要好。2001年,姜女士父亲去世,留下了一套单位福利房。该福利房40%的产权归单位所有,按照法定继承,姐弟俩各继承整套房屋30%的产权。2003年,为方便职工办理房产证,其父所在单位开始出让福利房剩余的产权。由于弟弟手头紧张,姐弟俩达成一致意见,由姜女士垫付资金,赶在单位规定的出让时间里买下了剩余40%的产权,单位开了一张收据。

  不久后,姐弟俩一起到房管局办证。然而,根据当时房管局的规定,单位福利房只能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继承的福利房必须由继承人自己解决份额纠纷。这让姐弟俩犯了难。而同行的邻居劝道:“一家人还分那么清楚干什么,先做个公证把房产证办好,剩下的你们自己商量嘛!”觉得邻居说得有理,姜女士做了公证,把自己继承的份额赠予给了弟弟,以弟弟的名义顺利办理了房产证。为了让姐姐放心,弟弟将房产证交由姜女士保管。

  今年初,弟弟的女儿向姜女士提出,希望将该福利房办抵押贷款做生意,被姜女士拒绝。一怒之下,侄女认为,姜女士跟这房子一点关系都没有,还霸占自家房产证。姜女士又气又急,向社区律师咨询。在她看来,当初,做公证也只是为了尽快办理房产证,这套房子怎么会和自己没有关系?

  为此,社区律师熊典解释,姜父去世时遗留下的60%产权的福利房,姜女士和弟弟都有继承权。但当时为了方便办理房产证,姜女士已经公证将自己继承的这30%产权赠予给了弟弟,公证的效力不容置疑。至于父亲去世后姜女士出资向单位购买的40%的部分,如果能够拿出单位收款证明等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出资事实,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的份额,或者要求弟弟给予相应补偿。

  同时,熊律师提醒,涉及法律问题一定要咨询清楚,不要盲目听从“明白人”的意见,要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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