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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8年前涉嫌杀害女童判无罪 检察院成功抗诉
2018-01-21 09:47:00   来源:荆楚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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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日,记者从荆州市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该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历经一审判决无罪、公诉机关抗诉、二审发回重审,重审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自此,一件发生在20年前的女童被杀案终于尘埃落定。

  1995年初秋,某村治保主任急匆匆来镇派出所报案,称该村一名9岁的女孩玲玲失踪了。不久后,警方在长江边发现了失踪女童玲玲被捆绑的尸体,经法医鉴定:死者系被他人用棉絮及衣物堵塞上呼吸道导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种种迹象都已证实这是一起故意杀人刑事犯罪案件。在公安机关随即展开的排查中发现一名中年男子肖某某行为异常,且在被询问的次日突然离家不知所踪。肖某某被警方列为重点嫌疑对象全力侦查,但十多年来对肖某某的行迹追踪一直如同“大海捞针”。直至2013年6月10日,隐名改姓潜逃18年的肖某某在新疆察布查尔县落网。到案后,他向警方供述了其意图侵犯玲玲时遭遇反抗,唯恐事情败露便将玲玲杀害并抛尸于长江的的犯罪经过。

  2014年2月25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本案除被告人的供述,缺乏直接证据,侦查工作存在疏漏,该案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肖某某无罪。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本案虽然已经发案20多年,但关键证据收集及时,客观性强,其历次供述的犯罪事实清楚,并能与多名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据此,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判决提出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和补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该案现有证据虽然薄弱,但能够证明肖某某杀害玲玲的事实,原判决宣告肖某某无罪的依据不足,于2015年8月13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实地核实并补强了该案证据,侦查机关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2016年3月2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审后认为,虽然本案部分证据因受历史条件所限,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和缺陷,但均为案发当时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原始材料,其来源客观真实,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在重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公安机关进行补强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作为定案证据,不影响其证明的效力。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肖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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