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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半年再犯罪
2019-08-15 09:38:11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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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熊文胜 刘丹生 通讯员邓绪康)蕲春一男子冒充民警招摇撞骗获刑一年半。

    

  李某某:我是蕲春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江某某(在押人员)让我给你带个口信。

  

  游某乙(江某某妻子):我老公在里面情况怎么样?

  

  李某某:他在里面情况还好。我们可以见一面,聊聊你老公的近况。

  

  游某乙:(见面后)他的案子到什么程度了?希望领导能帮忙关照一下他。

  

  李某某:估计到五一左右才有准信。帮忙关照没问题,只是需要一些钱。

  

  游某乙:请收下这些钱和烟,劳领导费心了!

  

  有人自称是看守所管教民警,能帮忙“关照”在押人员生活,你信吗?因担心被羁押的家人生活条件艰苦,有人选择相信此人,没想到却落入圈套。

  

  2019年3月21日,李某某乘车至在押人员高某家,对高某的妻子游某甲谎称自己是蕲春县看守所的领导,告诉她其丈夫在看守所关押期间,条件过于艰苦,可以利用其特殊身份帮忙“关照”一下。游某甲信以为真,遂给李某某香烟三条(价值925元)及现金500元。3月24日,李某某打电话给在押人员江某某的妻子游某乙,约其见面后,以同样的方式,骗取了游某乙香烟一条(价值400元)及现金1000元。3月26日,李某某在对在押人员程某某的家人方某行骗时被其识破并报警。当晚,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李某某与高某、江某某、程某某三人是什么关系?到底如何取得三人家庭信息从而对其家人行骗呢?原来,2018年11月27日,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蕲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在服刑期间,李某某了解到同在该县看守所羁押的高某、江某某、程某某三人家庭信息,于是在今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后,利用该信息骗取其家人的财物。

  

  办案检察官认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李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019年7月15日,蕲春县检察院对李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依法向蕲春县法院提起公诉。8月5日,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误入歧途不可怕,可怕的是歧途忘归。希望在押人员都能从李某某的案例中吸取教训,懂得悬崖勒马、迷途知返。因为一错再错,终将逃不了法律的严厉制裁。”该案判决后,检察官表示。

  

  Q:什么是招摇撞骗罪?

  

  A:刑法第279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Q:为何对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要从重处罚?

  

  A: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与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特别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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