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恩施州两个试行办法促科技成果转化解读
两个试行办法,共28条。今年5月,恩施州印发了《恩施州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及《恩施州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结合州情,在关键环节和具体操作上提出针对性措施,推动恩施州科技成果产生和转化。
恩施州科技局分管领导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说,这两个办法可视为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进行曲”,与国家、省相关办法一脉相承,目的是将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抓实、落地、生根”,让我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畅通无阻。
《恩施州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试行)》解读
目的:
规范全州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扩大科技成果登记范围,保证及时、准确和完整地科技成果统计,为科技成果转化和宏观科技决策服务。
依据和参考:
1.《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
2.《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6-12-06
制定的理由:
1.科技成果登记是我州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能。《湖北省科学技术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指出,各市州、直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工作。在州法制办进行行政清理后,也确认为州科技局的工作职能。
2.科技成果登记对科技工作具有承上起下的作用。一是科技成果奖励项目必须先进行成果登记;二是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三是为宏观科技决策提供依据。
3.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是落实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
制定的主要内容:
1.提出了成果登记的要求。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本办法登记。
2.明确了科技成果登记条件。参照国家、省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基本原则,州科技成果登记规定了鉴定、评审、验收、行业准入、专利、农作物品种审(认)定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作为科技成果登记的必备条件。
3.体现公开的原则。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州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予以登记并出具登记证书。
创新点:
1.首次制定我州规范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2.制定出易操作的科技成果登记流程图。
3.扩大了成果登记的范围。结合我州实际,适当降低了成果登记的门槛,放宽了部分成果登记的条件,扩大了登记范围,增加了登记数量。
《恩施州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试行)》解读
目的:
鼓励科技创新,规范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提升区域科技成果创造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和参考: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2.规章: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2010年6月30日)、《湖北省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工作规程》(讨论稿、2013年6月28日)。
制定的理由:
1.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科技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聘请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性的工作。
2.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之一。科技成果鉴定是认定科技成果一种重要方法,旨在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创业和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
3.规范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落实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履行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
制定的主要内容:
1.规范了科技成果的鉴定类型。依据国家、省科技成果评价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科技成果鉴定分为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两种类型。其中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2.规范了科技成果鉴定的方法、形式和程序。参照国家、省科技成果管理的属地和行业原则,提出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所属地区、行业或任务来源而确定主持科技成果鉴定单位的办法;鉴定形式分会议和通信鉴定两种形式;鉴定程序按申请、受理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审核、公示、签批、颁发证书进行,并附科技成果鉴定流程图。
3.规范行为,明确责任,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一是对评审专家的遴选、行为作了明确的规定。二是加大了向社会公示、公开的力度。三是对成果鉴定机构和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责任。
创新点:
1.首次制定我州比较规范、完整、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2.扩大了鉴定机构范围:由州科技局负责主持、组织成果鉴定的模式,调整为州直行政主管部门、县市科技行政部门和州科技行政部门业务科室,按程序主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核、签批,统一编号,颁发证书。有利于加大科技成果鉴定力度,提升科技成果创造力,扩大自主科技成果拥有量,推进成果转化。
3.制定出操作性强的科技成果鉴定流程图,规范简化了办事流程。
4.明确了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责任。
(来源:恩施晚报 记者 秦卫飞 通讯员 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