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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高乐山大坝村三村干部被处刑罚
2018-01-21 10:53:37   来源:恩施新闻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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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1日,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村原村委会主任余某某、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委员蒋某某、原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田某某贪污案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村干部均被判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余某某、蒋某某、田某某分别担任咸丰县高乐山镇大坝村委会主任、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委员、村委会副主任兼报账员。

  三被告人利用担任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搬迁管理过程中,采用虚构无主坟墓征迁协议、虚开“一事一议”工程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86000元。

  咸丰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身为村委会干部,采用骗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论处。综合各量刑情节,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扣押在案的三被告人所获赃款人民币8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另,三被告人尚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村集体资金的行为,因数额未达到修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追诉标准,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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