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纪委获悉,该区某公司负责人、党支部书记不仅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私设“小金库”,在组织调查期间,还焚烧损毁“小金库”的账本和部分凭证,致使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终被开除党籍。
办案人员介绍,46岁的顾某某2006年入党。2012年8月,他担任某公司党支部书记期间,公司所辖某地块被区国土局征用。在征用过程中,顾某某与公司副经理耿某某(另案处理)、李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决定伪造被征地用户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用于套取征地补偿款。耿某某按照顾某某要求,安排工作人员冯某伪造了5个人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共套取征地拆迁补偿资金127618元,并将上述资金用于发放福利等账外开支。
自2010年以来,该公司采取出售被征地块的地面附着物、协助征地拆迁公司收受辛苦费等方式累积70余万元,作为“小金库”的资金交给出纳陈某某(另案处理)保管,用于发放福利、招待费等开支。2014年8月,在得知区纪委对公司上级部门的账务进行审计的消息后,已不再担任支部书记的顾某某将“小金库”的账本和部分凭证焚烧损毁。
“顾某某焚烧损毁账本和部分凭证,是和其他几名相关人员商量过的,后来他可能是出于心虚、害怕,又主动找到纪委,交代了‘小金库’的问题。顾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被开除党籍,其违纪款127618元予以收缴,上交财政。”办案人员说。
条例原文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6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第8条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4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4条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126条规定: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24条第2项规定: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第41条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执纪者说
以公开和透明从根本上遏制征地拆迁腐败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领域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从根本上遏制征地拆迁腐败问题的重要手段,就是公开和透明。
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工作管理制度和拆迁操作规程,实现制度建设系统化、操作规范化,堵塞资金管理上的漏洞。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严格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并进行公示,保证透明化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