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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迎新规 新增“禁止排入”与“需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类型清单

发布日期:2026-09-04 09:18:17 来源:中国环境报

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近日正式印发《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紧密结合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际,聚焦补齐运维管理短板,重点从6个方面健全管理体系,细化管理要求、规范运维流程,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长效常态化管护提供制度依据。

细化源头管控标准。新增“禁止排入”与“需预处理后排入”的污水类型清单,从源头规范污水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稳定长效运行。

规范资产权属管理。首次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登记,进一步厘清产权归属,为资金保障、设施管护、后续改造升级奠定制度基础。

压实省级部门运维责任。明确省级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工作职责,打破权责壁垒,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运维格局。

推行分类差异化运维。针对规模较大、工艺较复杂、运行维护要求高的设施,鼓励委托有相应运维能力的第三方企业为运维主体;针对工艺简单、操作简便的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可根据实际由乡镇或村属地自行运维,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细化全流程管护要求。完善日常巡检、设备维保、故障处置、水质监测等具体规定,让基层运维有标准、有依据、有流程。

健全公开监督机制。新增设施信息公示、无效设施退出管理等内容,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真正把污水治理办成惠及群众的民生实事。

为做好《办法》修订工作,湖北省生态环境厅立足全省农村污水治理实情,组织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深入乡镇村落开展实地调研,系统梳理当前设施运行、日常管护、长效机制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充分吸纳基层经验和专家意见,将科研积累、实践成果转化为贴合湖北乡村实际、可落地、可执行的制度条款,赋能基层治理。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将持续做好政策落地配套服务,常态化开展基层政策解读、技术指导,推动新规要求直达一线、落地见效,为全省乡村生态振兴提供坚实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