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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2018-01-21 10:24:44   来源:秦楚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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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6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首次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同步调整,按照定额、挂钩和适当倾斜“三结合”的办法,提高发放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关政策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文件要求,此次调整对象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退休(退职)人员。

具体调整办法为,定额调整方面,按退休时间分为三档,每人每月分别增加82元、72元、62元。其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增加62元。

据悉,符合特殊条件退休人员,在上述调整基础上,再按相关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为,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个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一项。

此外,2015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不含财政支付的生活困难补助)。

今年1-9月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本月一次性补发到位;10月起,所增加部分纳入基本养老金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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