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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铂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名称简化原则
2020-02-28 11:32:03   来源:今日湖北

《新华每日电讯》于2020年02月02日发布了《疫情名称能否化繁为简》一文。该文指出:“‘新型肺炎’‘新冠肺炎’‘武汉肺炎’……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这个名称偏长的弊端,已开始显现。”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简化迫在眉睫,其简化可参考以下原则:

一、保障名称经济性强,韵律感佳。在语言层面,经济性强指以精简形式表达相对复杂的概念内涵。韵律感佳指语言单位符合现代汉语韵律。因此名称首先需经济简约,其次还需符合现代汉语韵律(现代汉语名称多为双音节、三音节和四音节)。基于该原则,“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冠病毒肺炎”等简化形式都不合适。

二、尽可能保障名称语义透明度高。语义透明度高指语言形式与语义的对应程度高,即从语言形式能大致推导出语义。语言经济性和语义透明度是一对矛盾,在保障语言经济性的同时,务必会折损名称的语义透明度。命名时需首先保障病名的语言经济性,在此基础上再尽可能保障其语义透明度。虽然“肺炎”的语言经济性强、韵律感佳,但其语义透明度较低,即所指较模糊(可指代任何一种肺炎),因此“肺炎”不可取。此外,相比“新冠肺炎”,“新型肺炎”的语义透明度较低(没有明确致病的病毒),因此“新冠肺炎”要佳于“新型肺炎”。   

三、保障名称专业性强。过于生活化、娱乐化的名称不宜使用,如“非典2”“非典plus”“野味肺炎”等。这些名称的传播既会折损疫情的严肃性和严峻性,同时也会增强疾病命名的随意性。

四、避免出现“武汉”等地名。“武汉”等地名不宜出现在简化形式上,这既会误导疫情传播情况,也会伤害武汉人民的情感,甚至损坏武汉乃至中国的国际形象,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综合上述原则,比较合适的简称有“新冠肺炎”和“新冠”,二者各有利弊。“新冠肺炎”出现了病的类属“肺炎”,“新冠”则未出现,因此前者的语义透明度更高。但相比“新冠肺炎”,“新冠”的语言经济性更强,且它在韵律、语义透明度等方面更接近“非典”,更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及传播。

综合来看,“新冠肺炎”和“新冠”都可作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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