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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法律保障理论实务研讨会举行
2018-01-21 10:02:23   来源:法制日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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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2日,由天津大学法学院主办、天津大学法学院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承办的比较法视野下“一带一路”投资法律保障理论与实务研讨会在天津大学举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研究员刘敬东,国家开发银行专家委会委员陈幼卿,国家开发银行行内专家贾庭仁,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副院长、中国海事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虎,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北京新世纪跨国公司研究所副所长蒋姮,Client Earth高级研究顾问Douglas Whitehead(金道格),英中协会(GBCC)助理主任Kathryn Rand(兰心),中国·印尼聚龙农业产业合作区办公室副主任、聚龙集团公共关系部总监邱爱秒,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执行总经理滕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洪堡基金会中国学术大使王世洲,北京世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副主任、特邀教授张利宾,天津市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专业委员会主任纪雪峰,上海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章晓科,中国经济时报副总编辑李慧莲,天津大学副校长元英进,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人文社科处处长张俊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天津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刘兆兴以及法学院50余名师生参加会议。

  开幕式结束后的理论研讨分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金融支持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绿色发展问题、“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四个议题。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市场准入制度

  在第一议题“‘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市场准入制度”中,刘兆兴作了题为“‘一带一路’建设中海外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的演讲。他首先介绍中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中的法律关系问题,指出在研究母国法的同时,更要研究东道国的法律,中国在赞比亚的投资过程中所遇到的劳资关系纠纷事件说明了工会组织的重要性。在全面研究东道国法律制度体系时,还应注意其非成文制度,例如惯例、部落规则,法律传统(包括宗主国留下的制度),甚至是文化传统。另外要熟悉东道国的投资准入门槛和限制。 

  刘敬东提到,“一带一路”的倡议要最终实现,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法治化分两个层面:一方面,在国际层面上,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很多都是WTO、IMF和其他一些区域性贸易投资协定的当事国,我们要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遵守已经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另一方面,我们还要推动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那些尚未与我国有贸易投资协定关系的国家,同中国尽早签订相关的贸易投资协定。 

  左海聪主要介绍三方面内容。第一,我国政府对于海外投资的风险防范制度;第二,司法保障;第三,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真正把风险消灭于无形还要靠企业本身,企业在经营中要做到合法合规,不触碰法律底线。 

  蒋姮谈到,研究“一带一路”的几个国家可以发现一个特点,就是高冲突、高风险这种标签的国家非常多,法律不系统、不连续,有的还互相冲突,在执行方面特别不规范。应注意如何把握这个规则,显得十分迫切,在应对方面有以下几点:在合规方面,要加大对比的研究,整合信息。在分析工具方面,可以借鉴CIA这种工具,也就是冲突影响研究工具,它是一种影响政治风险的研究工具。在法律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指引。

  孙佑海指出,我们在“走出去”战略基础上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在贯彻落实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既要重视国际法,同时也要认真研究东道国的法律,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要研究透,还要探求原来宗主国的传统。

  第二,研究法律要全面。目前,企业家从投资和个体赚钱的角度,往往只研究私法,这还不够,还要研究公法包括刑法。

  第三,既要重视台面上的法律,也要注意台面下的法律。一些潜规则的东西也很重要。中国讲ADR,外国的ARD也很重要,所以合规问题非常重要。

  第四,出去投资时既要跟政府、官员打交道,也要跟当地“草根”打交道。

  第五,既要重视对发展中国家政策的了解,同时也要注意到这几年,特别是2008年以后,由于经济洗牌,很多原来的富国现在不这么富,原来的穷国也不那么穷了,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一些政策发生变化调整,我们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要注意这些变化,建议政府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妥善应对。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金融支持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贾庭仁认为,所有问题,包括风险都要靠法律解决。作为银行和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预防法律纠纷,即预防为主。建设经济和经济强国的支柱是实体经济。一国金融的强大依赖于实体经济的强大,我国的经济要想做好“一带一路”,必须做好自身工作,不能让实体经济失血,也不能掏空我们的金融。

  滕越认为,“一带一路”是一个国际产能的合作,是为产业服务的,法律为产业服务,金融同样为产业服务,但金融是推手。“一带一路”跨境并购法律问题需要法律界、金融界的紧密合作。 

  安宁副教授在“农业境外投资的法律考量”的发言中主要谈到六大问题。一、监管问题:制定境外投资法,企业需要评估成本,如果不把目前的规章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企业的确定性预期有非常大影响;二、法律冲突及其解决以土地权利为核心;三、金融财政支持的合法形式:国际规则的制约;四、风险控制和社会责任;五、境外经贸合作区的法律问题;六、关于国际合作与规则制定。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绿色发展问题

  孙佑海提出建议:一、中国要积极参与国际环保条约和相关条约的制定,提升我国的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二、有效推动我国《对外投资法》融入环境保护实质内容;三、加强行政执法,强化环境审计力度;四、公正司法、严格司法。一是要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案件,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投资环境;二是要依法行使司法管辖权,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三是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司法公信力;五、要促进对外投资企业自觉守法,并支持NGO在绿色“一带一路”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六、全面加强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理论研究和舆论引导。

  王世洲在报告“‘一带一路’倡议下绿色发展中的刑事保障问题”中谈到,目前,中国公民在海外遇到重大危险的情况已经有很多,在“一带一路”方面,中国人在国外受到不法攻击,有来自个人或者海外组织的攻击,也有来自中国人自己的攻击。刑事保护问题应该纳入我们在“一带一路”的法律保护范围内。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刑事保护是保护中国国民在海外利益多种手段的一种,并且是不容忽视的一种。在具体案件中,应分情况来行使刑事管辖权,要区分重大案件和一般案件。

  Douglas Whitehead(金道格)顾问的发言题目是“One Belt One Road and Environmental Rule of Law”。他首先梳理了中国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以及“一带一路”和“走出去”中的环保政策,之后列举了一些南北合作、南南合作方面的合作案例:一、南北合作,特别是中国与欧洲之间的合作。中国的一些环保项目借鉴了很多欧盟的经验,除了一些比较先进的法律之外,还有欧盟的环境责任制定、环境保护制定等,另外还借鉴了奥胡斯公约,特别是其中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司法救济的部分。二、南南合作,即中国和东南亚包括东盟等国家的合作。目前已经成立中国东盟环境合作中心,共同推进环境方面的合作,同时现在已经开始逐渐探索中国和东盟成员国的环境法律方面的交流。金道格对未来合作进行展望,指出中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可以相互借鉴。东道国可以借鉴中国的立法,因为全球都公认中国的环保法是一部比较有效的环保法。同时,中国在环境司法方面已经有所跨越,设立了许多的专门环保法庭,这一点可供国外借鉴。此外,中国NGO的“走出去”,对解决当地纠纷有重要的贡献。

  刘敬东副庭长对第三阶段的发言进行点评。他指出,在环境条款中,目前缺乏一个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一带一路”建设的过程中,应当建立一个争端解决机制,将环境的争端也包含进去。

  “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李虎认为,中国企业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贸易,易产生纠纷,需要有纠纷解决机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在这几种纠纷解决机制中,如果是国际经贸纠纷,仲裁是最具优势的,也是最多选用的。 

  张利宾指出,最好避免风险的方法是在事前解决,做好各种规避,比如政策风险规避等。重要的是在具体项目上,对法律的尽职调查和资源的可采储量调查,如调查矿权是否有效以及有没有满足最低义务投入等。做完尽调之后,把对项目标的状况和承诺写在合同里。(本报记者 蒋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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