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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委公布一批涉医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2018-01-21 09:58:52   来源:新华社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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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7月8日电 卫生计生委8日公布了一批涉医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这几起案例包括:

  (案例1)张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大医院1号住院楼2楼急诊室护士站内,无端持菜刀对被害人秦某某头部实施攻击。经鉴定,秦某某的伤情达到重伤二级。张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案例2)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2012年3月因头痛、左面部麻木到广西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喉癌IV期,后一直在该院就诊。2015年6月16日8时许,王某某因认为给自己治疗的主治医生覃某某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懈怠和漠视而心怀不满,遂决定打击报复。王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泼洒至覃某某胸、面部并引燃。后王某某逃跑至地下室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鉴定,覃某某全身多处火焰烧伤34%TBSA(浅II度10%,深II度13%,III度11%)呼吸道烧伤,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泼洒汽油焚烧的残忍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手段恶劣、残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案例3)王某寻衅滋事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在某美容整形医院进行鼻部整形术失败后,到湖北省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于2008年5月、2009年11月两次接受了鼻部整形修复重建术。术后,王某不满手术效果,多次到该科室纠缠、吵闹,用红色油漆在门诊室墙壁、门上乱涂乱画,书写侮辱性文字,打砸办公用品及门窗、天花板。2012年3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此后王某仍多次到该科室打砸打印机、电脑等办公物品,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同年5月20日早晨,王某又指使他人在该科室医生徐某上班途中对徐某拳打脚踢,打碎徐某的眼镜,致其轻微伤。王某还多次给该科室医生叶某某发送大量侮辱、威胁性质短信,并跟踪至叶某某家中,扬言欲伤害叶的家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泄愤多次到医院任意毁损公共财物,后果严重;在医院起哄闹事,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辱骂、恐吓并指使他人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4) 黄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基本案情:

  黄某乙(另案处理)因其妻子彭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伊丽莎白妇产医院产检过程中胎死腹中,于2013年12月9日,纠集被告人黄某甲、苏某某、邓某某、曾某甲、颜某某、杨某、黄某丙、倪某某、曾某乙、翁某某等数十人先后来到该医院,按照密谋约定,采取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打砸医院等方式向医院“讨说法”,致使该医院大门、外墙玻璃被打碎、一楼大堂内的电脑、钢琴等物品严重损毁,造成多人受伤,医院的正常营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并造成多名医院工作人员受伤、医院财务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黄某甲、颜某某、曾某甲、苏某某、邓某某、杨某、倪某某、曾某乙、翁某某、黄某丙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一个月、一年、十个月、九个月、九个月、八个月、六个月。

 (案例5)郑某甲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22日23时许,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新政村村民郑某乙在榜头镇一家按摩店按摩时感觉身体不适,经榜头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被告人郑某甲和林某某、郑某丙(均已判决)等家属将郑某乙的尸体强行从太平间移至急救室,占用急救室至同月24日10时左右,导致医院急救室无法正常使用,后郑某甲伙同他人又把郑某乙的尸体装进冰柜横放在榜头镇卫生院门口,阻挡病人和医务人员进出,堵塞近一小时,然后沿街强行移动冰柜,企图将尸体抬往榜头镇政府大院进行“闹尸”,至榜头镇主要街道交通瘫痪约一小时。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伙同他人以堵大门,“闹尸”等形式积极参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活动,致使卫生院的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道路瘫痪,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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