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精神,积极配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在湖北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由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联合主办,湖北省版权保护协会、湖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湖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共同承办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热点问题研讨会”于9月23日在武汉成功举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资深教授、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吴汉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佳念出席会议并致辞。来自湖北版权学术界,省、市、区三级法院系统和版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家学者、知识产权审判法官和律师参加了研讨。
本次会议旨在发挥武汉作为我国知识产权研究战略高地的重要作用,就全国人大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中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充分讨论,将社会期盼、专家意见和实践经验进行有效整合,形成“武汉共识”、发出湖北声音。
会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曹新明教授、彭学龙教授,武汉大学宁立志教授,华中科技大学熊琦教授从学术研究角度出发,围绕二审稿中有关作品定义和作品类型、视听作品、权利限制的相关规定,针对性地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严开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邓旭涛、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胡敏密切结合司法实践,从具体案例或问题入手,同样贡献了精彩的思想火花。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储涛律师和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彭英武律师分别就建筑作品作为作品法定类型的必要性和视听作品相关规定发表了各自看法。
会议最后,吴汉东教授对参会人员意见进行了总结,并从中提炼出四项共识。
一是二审稿将作品范围扩大为“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超出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也不利于司法实践。建议仍将作品范围限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三个领域。
二是二审稿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列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类型,不仅与民法典相关规定难以衔接、与二审稿其他条款发生冲突,而且将使法院难以统一裁判标准。建议仍将此兜底条款限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是二审稿关于视听作品的分类和权属规定过于繁琐,不利于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并没有穷尽解决所有问题。建议舍弃对视听作品的二级分类,同时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回归到一审稿的规定。
四是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应当奉行法定主义原则,不宜采用开放化模式,同时建议在对合理使用的列举中增加对文本数据的分析与挖掘,为我国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修法热点问题研讨结束后,有关专家学者还对近期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武汉传奇人影视诉北京登峰国际文化《战狼2》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武汉新建业诉东风本田等三被告4S店建筑设计著作权纠纷案进行了专题研讨。
编辑: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