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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2020-07-24 21:39:3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纳入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党的建设制度、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协调,整体推进。

  习近平同志在理论结合实践的基础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如何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等一系列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围绕如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徐汉明。

  中国社会科学网:请简要阐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背景。

  徐汉明:首先,破解人民群众对“法福利”需求日益增长与司法公共品供给不充分的难题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客观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基本矛盾折射在司法领域,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福利”公共品需求与司法公正供给不充分不平衡的矛盾也日渐凸显。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实现司法公共品的充分、平衡、及时、精细、有效地供给,作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任务之一,提出了一套科学的司法改革新理念、新论断、新观点、新战略,以此指导加快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

  其次,消解司法能力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完全适应的矛盾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依据。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口,承载着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使命,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制是国家治理迈向现代化的重要议程。直面和回答这些重大现实问题,成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依据。

  此外,弥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先行与司法理论创新滞后不协调的短板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条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加速推进,要求并带动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的启动先行,这给传统的司法理论造成冲击,并暴露出传统司法理论的滞后性问题。在现有学科划分下,司法学未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学科进高校、进教材、进课堂,亦无系统成熟的司法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课程体系以及适合司法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的司法卓越人才培养模式,而现有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则主要定位于在职法官、检察官的业务培训与政治轮训基地;法学学科的学生仅把模拟法庭、司法机关实习作为司法实践课程,并未接受精准、系统、现代的司法理论体系灌输与严格、规范的司法能力训练。所有这些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掣肘问题,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关照对象。

  中国社会科学网:请阐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时代价值。

  徐汉明: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司法原理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制度、理论、文化及其实践的创新发展,是开创新时代人民司法事业的行动指南。

  首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对人民司法基本原理的继承与发展。

  在开启全面建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进程中,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人民司法的基本原理同新时代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践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理论观点。这些理论观点是在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与人民司法经典观点的基础上,所进行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创新性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司法基本原理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其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理论与实践的创新发展。

  在党中央大力推动下,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法院、检察院迅速得以恢复重建,一大批司法骨干、转业军人、青年学生及其他领域的骨干迅速充实法院、检察院司法队伍,司法组织体系、司法保障体系、法学教育体系全面恢复和完善。

 从党的十五大到党的十七大,面临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迎来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党中央团结率领全党全国人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制度、理论不动摇,从“依法治国方略”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施;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部署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由酝酿准备、“两高”自主推动到中央纳入整体布局、扎实稳妥地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以改革需求为导向,把司法体制改革嵌入法治与改革“双轮驱动”战略布局之中,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制度、理论、实践的标志性成果。

  此外,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新时代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行动指南。

  党的十九大确立了“一个时段、两个阶段”的目标任务,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如今,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历史性变化,给司法体制、运行机制的发展完善提出了新任务;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由基本实现到全面实现目标任务的提出,给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启动、补齐短板、强化薄弱环节提出了急迫要求;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由迈出坚实步伐到基本实现的战略目标谋划与行动进程的提速,给司法机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精准更便捷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基于此,只有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才能让人民群众从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党和国家确立的既定奋斗目标。

  中国社会科学网:如何深化新一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任?

  徐汉明:我认为,在各种改革声音意见纷呈的背景下,只有破除对西方理论的盲目崇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道路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理论自信及其实践路径,加强司法工作、创新司法经验、提高司法能力,才能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道路的新境界。与此同时,也才能够为那些既希望加快自身发展,又希望保持自身民族独立性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在推进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提供“中国经验”、分享“中国智慧”。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适应加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总结新鲜经验,进一步破解影响和制约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困扰、保障性束缚的难题,把“补齐短板”“强化薄弱环节”作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切入点,加快推进司法体系和司法能力现代化的综合配套改革。

  其路径选择是:完善相对独立、协调统一的司法管理体系;构建结构科学、功能完善的司法组织体系;设置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司法职能体系;打造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司法权运行体系;配套机制健全的司法保障体系;建立激励约束、严密规范的司法监督体系。与此同时,统筹规划司法管理综合配套改革的路线图、时间表,释放司法管理体系的结构性效能。也只有通过新一轮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提供更优质量、更高效率、更加精准的司法保障与司法公共服务,才能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这一“法福利”公共品的获得感、幸福感。

  记者 明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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