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公司法》修订草案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后,于9月1日在人大网上全文发布,这已是其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
与之前两次审议相比,本次修改重点增设了有关对认缴注册资本新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规定完善了现有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该内容为公司法三审稿新增加的内容,在一审稿和二审稿中并未体现,也因此激起了广泛关注。
历经多次修订,《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见证了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转变过程。
1994年版《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出资额。
2006年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014年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现行公司法”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给予了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极大自由,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激发了创业活力,但也出现了很多滥用现象。如,为了彰显公司实力,有些股东超出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自己出资能力登记巨额注册资本,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差异巨大。此时,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则会发生冲突,甚至导致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就有限责任股东出资期限问题。
历经多次修订,《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见证了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转变过程。从1994年版到2014年版,《公司法》的变革旨在放宽企业设立条件,刺激创业活力。尤其在2014年版中,股东的出资期限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度。
然而,这种自由度也带来了滥用的现象,造成公司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差距增大,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本次修订草案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在公司成立后五年内完全缴足。这一变革旨在修补现有制度中的漏洞,确保公司的资本真实性。
与此同时,这一变动也引起了业界的热烈讨论。其中,支持方认为,这次修改被视为一种质的提升,促使企业在注册资本方面更为理性,避免过度虚报。在大量新注册的公司中,很多因为缺乏真正的经济实力而快速退出市场。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整体企业质量,同时也保障了股东和投资者的权益。反对方则认为,尽管这一规定能提高公司的公信力,但可能会抑制创业热情,导致注册公司数量大幅减少。不过,一些观点认为,只要能提高企业的整体质量,数量的减少也是可以接受的。
我本人是非常赞同此次修改意见的。
从统计上来说,按照规定缴足注册资本金,是一种企业实力的象征。如果只是认缴,可能出现很少的钱就可以办大量的企业,而这些企业是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企业标准的,势必造成虚假的繁荣。法学专家认为,现行《公司法》关于认缴制的规定鼓励了投资,但忽视了交易安全。而规定五年内缴足认缴的注册资本,有助于维护交易安全,提高公司制度的公信力。
我国登记在册民营企业今年4月初突破5000万户,截至5月底达到5092.76万户,较2012年底(1085.7万户)增长了3.7倍,民营企业在企业中的占比由79.4%提升至92.4%,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提升。但是,今年前5个月,全国新设民营企业376.4万户,同比增长17.2%,较一季度增速快6.5个百分点。同期,注吊销民营企业160.8万户,同比增长1.43%,市场退出平稳。因此,只是净增了215.6万。
总的来说,企业数量多,质量不高是一个大问题。要提高企业的质量,就必须显示企业的实力。如果资金缺乏实力,可以创办一个合理规模的企业,而一定要办一个大而虚的企业。五年内缴足认缴出资额的规定,令创业者在认缴注册资本的时候变得更加理性,这一修改实际上有利于保护股东和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