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使是在利川苏马荡,加装电梯也不会缺席。
现在,加装电梯成为“天下第一难事”,过去是计划生育。
截至到2022年12月,全国共计实现加装电梯6.1万部。但经业内专业机构测算,2022年中国旧楼加装电梯实际需求达到约350万台。巨大的市场。
宁波采取一些特殊办法。
2022年年初,宁波对全市既有多层住宅进行过电梯加装条件的初步排摸,全市既有多层住宅小区中硬件条件基本符合电梯加装条件的单元数为17112个。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月24日起施行。《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则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办法。
该征求意见明确了申请业主和街道社区职责;完善协调机制,经2次以上调解未成,可组织听证会方式调解;同时明确落实优抚政策措施,探索成片加装电梯新模式。
宁波每部电梯加装费用基本在44万元-48万元之间,政府给予20万元的财政补贴。每年约需3600元维保费用及660元年检费用。
业主在享受财政补贴后,还可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不得超过个人账户余额的70%;提取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同时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合计不得超过个人出资部分。
四大创新值得推广:
1、组织帮扶团体
联系社区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退休干部、热心群众等牵头成立帮扶团,进行宣传、指导、协调等工作,搭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委员会和居民之间的沟通桥梁。
2、调解会、听证会
应征求所在单元(幢、小区)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幢、小区)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居(村)委员会或以上机构,应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协调沟通,除矛盾双方业主代表外,应有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居(村)委员会人员参加,对协调内容和结果应做好记录。
如果相关业主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召开加装电梯调解会、听证会,依据调解会或听证会评议结果决定是否同意加装电梯。
对符合加装电梯条件,如果单元内存在出行困难业主或老年人较多,且加装电梯需求强烈,经2次以上调解仍然未达成一致意见,可组织听证会方式调解。
3、力争成片加装
各地要积极探索成片加装电梯新模式,力争成片加装电梯工作统一规划、统一联审,基坑和管线工程等前期工作一次到位,电梯井道、轿厢安装等工程分批实施。
4、强制加装
对于有80岁以上的老人、行动不便的中度失能人员和视力或肢体残疾人员(简称特殊业主),或以小区为单位加装电梯的,在已承诺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经济补偿且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如仍有少数利害关系人提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并在不少于2次协调之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书面说明情况,原则上可提出同意加装的意见,以便于满足“特殊业主”的迫切生活需求,以及成片加装小区广大业主的便利性诉求。
这一招厉害。
“给予利害关系人合理经济补偿”,具体怎么操作?
建立低层业主利益补偿机制被业内视为关键之举。专家建议,适当补偿方面,对住一层的业主不要求出资,对住二层的业主不出资或出较少比例的费用,在今后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分担中,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一般也不需要承担维护运行费用,这样比较公平合理。
利益补偿是加装电梯受益方对受损方给予的补偿,设置利益受损业主补偿性条款是厦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度中个性化条款之一,该条款明确了受损业主利益补偿机制,详细规定补偿经费来源、补偿金额上限、补偿范围,不仅体现法理上的公平,也为协商找出利益平衡点提供了参考模式。
宁波市2017年出台的《关于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试行)》并没有制定完善的业主协商意愿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只是提到了要介入双方纠纷调解,但对于如何具体细致的操作并无任何规定,仅要求街道与社区发挥调解凝合作用,确保加装电梯项目的顺利施行。
案例:近日,厦门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加装电梯”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该纠纷案所涉楼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一老旧小区,为一梯两户砖混结构,实际建造八层(一层为储藏间,二至八层为住宅用房),未安装电梯,居民平均年龄达55岁以上,部分业主甚至年逾古稀。
2022年,为进一步改善老人和小孩的生活环境,该楼栋14户业主就“加装电梯”一事进行协商,其中12户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并按照“加装电梯业主表决规则”表决通过。此后,该楼602室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办人,委托一家电梯企业代办相关申报业务。
申办期间,有关方面就该楼栋“加装电梯”一事进行了公示,未有业主提出反对意见。而经公示并取得相关施工许可后,案涉楼宇启动了电梯加装工程。不料在施工过程中,一层业主老黄以“案涉楼宇不宜增设电梯”为由,要求停止施工并赔偿。
与其他业主协商几度未果后,老黄将12户邻居诉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加装电梯挡住住宅的光照及通风”“加装电梯减少日照时间、房屋相对贬值”“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出示”等为由,要求停止增设电梯,并要求12户邻居共同补偿其因增设电梯造成的损失6万元。
一审庭审中,12户业主认为,增设电梯得到3/4以上业主同意,也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无权要求停止增设电梯”;同时,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表明,案涉电梯符合日照要求,并与房屋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即在整体上不妨碍原告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此外,因电梯产权及面积为所有业主共有,增设电梯有助于原告房屋价值的增值。
同安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参与表决及同意的业主,无论是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还是人数占比,均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且在小区进行了公示,“加装电梯程序合法”;同时,经现场实地查看,加装电梯不会对原告老黄房产的通风、采光、通行等造成较大妨害。此外,电梯加装后,老黄一家也可使用,并对其专有部分的房产亦有增值作用,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同安法院一审判决后,老黄不服,提起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同安法院法官表示:生活中,居民意见不一致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最大障碍,少数业主尤其是一层业主因电梯加装对其房屋居住使用带来一定损害与高层业主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条款对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老黄与其他业主应本着友好睦邻、互让互谅的原则,协调处理电梯加装事宜”。
法官指出,加装电梯确实会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行为,应负有适度容忍义务。而不同楼层的住户也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谐解决加装电梯的实际困难,成为加装电梯的共同受益方。
法官介绍,若确因加装电梯导致房屋价值贬损等情况,利益受损业主可结合实际损失,并参考《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中的利益补偿方式规定——“增设电梯应给予利益受损业主适当补偿,原则上,第一层每户补偿金额不宜超过增设电梯总工程费用除以本梯总户数的数值,第二层每户补偿金额为第一层补偿金额的一半”——进行协商解决。
原来办法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