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截至 2023 年 5 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达到 2.2 万家,管理的基金数量达到 15.3 万只,管理基金规模约为 21 万亿元。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的数量远超公募基金管理人及产品数量。私募基金规模亦有望赶超公募基金产品规模。
私募基金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积极作用。截至 2023 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累计投资于境内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再融资项目数量接近 20 万个,为实体经济提供了超过 11.6 万亿元的股权资本金。私募股权基金在服务重点领域和战略性产业方面呈现典型的初创期、中小型、高科技特点。截至 2023 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累计投资上述企业近 5 万亿元。
然而,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投资管理方面的规范性。在私募投资基金的规范管理方面,2005 年之前主要依赖一些分散的管理办法和条例,2005 年 9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十部门联合制定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专门对内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法律规定的立法。
延伸阅读
2005 年以后,我国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进行规范管理。例如,合伙制企业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公司制企业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契约制的企业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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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长期以来,私募股权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面临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2012年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证券基金纳入监管范围,但未将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纳入适用范围。
近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公布,并将于9月1日实施。《条例》共 分为7 章 62 条,包括总则、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这代表着我国私募监管进入新的阶段,展现出新的监管理念,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朝着更加法治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条例》强调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划定监管底线,全程促进私募基金的规范运作。
一是突出对关键主体的监管要求。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性行为,强调高管人员的专业性要求,要求他们按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能力培训。《条例》明确将创业投资基金视为一类特殊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将契约型、公司型及合伙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私募基金的范畴,进一步厘清了监管对象的内涵,优化了监管格局。
二是坚守“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的募集业务活动底线,明确私募基金在募集结束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明确私募基金的财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了空间。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对于出现相关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示;对于无法正常运作或终止的私募基金,由专业机构行使更换私募基金管理人、修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组织基金清算等职权。
五是丰富了事中事后监管手段,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条例》明确证监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户查询、查阅复制封存涉案资料等措施。
《条例》划定了监管底线,规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投、管、退”各关键环节的相关活动,并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对管理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规制,有效夯实了私募投资基金的法治基础。
总之,通过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规范私募投资基金活动,能更好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也能提升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科技洞察能力、产业研究能力、企业发掘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和投后管理能力,进一步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在健康规范中获得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证监会接下来将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逐步完善私募基金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类型、管理资产规模、持续合规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服务投资者能力等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配套完善登记备案、合同指引、信息报送等自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