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中国人口增长48万,毫无疑问,2022年是负增长。
果然如此,2022年负增长85万。掉换了一下位子,还多了一万。自1962年以来第一次。
因此,大家就在想办法怎么增加本地的人口。
济南市户籍按照生育政策202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二孩、三孩家庭,每孩每月发放600元育儿补贴。
对其中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妇女每月加发200元育儿生活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
对按照普惠指导价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备案托育服务机构,依据实际收托数,对保育费给予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三项补贴,清清楚楚。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二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2000元,三孩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婴幼儿购买意外伤害险给予每人每年50元参保补贴。
1月11日,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公开征求《深圳市育儿补贴管理办法》意见。
综合考虑深圳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婴幼儿养育成本等因素,按照递进式差异化的补贴思路,初步拟定深圳市育儿补贴标准:
生育第一个子女且办理入户登记的,拟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3000元,另外每年发放1500元育儿补贴,三年累计发放补贴7500元,平均每年可领取2500元。
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办理入户登记的,拟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5000元,另外每年发放2000元育儿补贴,三年累计发放补贴11000元,平均每年可领取3667元。
生育第三个子女且办理入户登记的,拟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0元,另外每年发放3000元育儿补贴,三年累计发放补贴19000元,平均每年可领取6333元。
上述补贴截至该子女满3周岁之日止发。超过三个子女的,按照第三个子女计发。
育儿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各区财政年度预算,市、区财政各承担50%,市级承担部分通过次年体制结算返还。
像深圳这样,对一孩就补贴的不多。
根据我的观察,其实最大的负担是2-3岁的托育负担。今天看到一个资料,才知道这个问题为什么这么难解决。原来是不同部门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19年4月17日就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地方各级政府要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
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
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实际上效果并不理想。再加上三年疫情的骚扰,进展缓慢。
更重要的是《意见》没有强调教育部门的作用,只强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
从实践来看,3~6岁学前教育与0~3岁托育服务的主管部门分别归属于教育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呈现分隔状态,导致在法律制定、实施、保障层面往往区分进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化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
《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覆盖0到6岁幼儿年龄段公共服务的开创性地方立法实践。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既充分尊重儿童的生命周期发展规律,又切实回应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
图说《上海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将在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马丹 摄
实现了以下两大立法创新。
一是立法形式的创新,《条例》在我国率先实现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化立法保障。
从国际比较法的视角看,“从托育分离到托育融合”的托幼一体化正在成为公共托育服务的发展趋势。日本的《综合幼儿园法案》,就是倡导“托幼融合”模式的典范。
上海《条例》,率先破解从“幼有所育”到“幼有善育”的瓶颈问题,实现了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的合并立法,创设性地形成了对婴幼儿从出生到入学前的托育教育一体化法律保障,完善了未成年人教育全周期法制体系。
二是立法内容的创新,《条例》探索了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化发展的路径和内容。
首先,提出构建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的一体化规划、实施和保障,并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定位,特别是确立了教育部门主管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工作。这一点意义重大。“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托育服务和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纳入十五分钟社区生活圈、乡村社区生活圈和社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内容。”
其次,进一步明确以政府为主导、提供普惠性服务为主体的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原则。对于今后丰富学前教育法的国家立法内容,乃至引领助推出台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法等类似专项立法具有借鉴意义。“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推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发展的主体责任,合理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资源,促进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协调发展。”
最后,重点完善了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设立、运营和监管制度,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规范性要求和法律责任,实现从机构设立到事后监管的完整法治保障。
规定很清楚:“本市实行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一体规划、一体实施、一体保障,建立健全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
本市普及学前教育,以政府举办的公办幼儿园为主,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幼儿园,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构建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本市发展托育服务,以家庭照护为基础,通过开设幼儿园托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设置社区托育点,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商务楼宇等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构建普惠多元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看来各级领导都要关注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