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总是建议大家:上下班路上开车听广播。可以了解国内外经济形势。
30日下班路上,听到最新消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对于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购住房为多人共同持有的,应按照纳税人所占产权份额确定该纳税人现住房转让金额或新购住房金额。
例:2022年12月,小王出售了一套住房,转让金额为24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2023年5月,其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了一套住房,新购住房金额为300万元。假定小王同时满足享受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其他条件,由于新购住房金额大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小王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现住房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若小王新购住房金额为150万元,则可申请的退税金额为2.5万元(150÷240×4万元)。
在个人所得中,包括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含税所得额=财产转让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应纳税额: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2)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房屋原值具体为:
①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②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③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④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⑤城镇拆迁安置住房,其原值分别为: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入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4)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
(5)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在国庆节前夜公布此好消息,无异于“大礼包”。
为了既“卖好房子”,又“住而不炒”,财税金融部门真是想尽办法。
“大礼包”一词,让我想到2011年的七一之前。
2011年6月底,我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遇到了人民大会堂的个税之争,是一件终身难忘的事情。
这一场惊心动魄的个税争论始于网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11年5月15日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布了自2011年4月25日16时至5月31日24时期间,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向公众梳理呈现了来自82707位网民的237684条意见、181封群众来信、11位专家和16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针对此次草案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网上共有82536人对这条发表意见,其中赞成以3000元作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占15%,要求修改的占48%,反对的占35%,持其他意见的占2%。网上部分意见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应提高,其中较多建议提高至5000元。有些意见提出,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的生活成本及房价都很高,3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符合“基本生活费用不必缴税”的原则。专家建议应根据地区收入差异规定不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草案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将工薪所得的适用税率由原来的9级修改为7级。网上部分意见建议将草案第1级数不超过15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5%的税率降为3%,体现国家普惠工薪阶层。有些意见建议降低起征点的同时降低适用税率,即工资收入1000元至5000元的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1%的税率。
有的专家提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可以照顾到纳税人的不同负担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推进这一改革。增加直接税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是税制改革的方向之一,一味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减少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例,不符合改革方向。
其中,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提出,这次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不应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上做文章,而应通过适当扩大减免税范围,增加与民生相关的特殊减免税项目,如扶养人口、房贷支出、教育支出等达到减税的目的。
网上有的意见提出,财税部门应尽快创造条件,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收制度,考虑家庭抚养、赡养人口、教育费用、大病减免等综合因素,实行法定免税、申请减税、退税制度。财税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税收使用情况,让老百姓清楚税收是否真正用于改善民生,帮助了贫困人群。有的意见提出,财税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不能借口执法力量不足不主动追究偷、逃、漏税行为,给国家造成损失。
各种争论意见,最终要经过人大常委会来决断。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听取了《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草案维持一审稿的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不变,考虑到公开征求意见中的多数网民要求再提高减除费用标准的意见,主要是希望进一步降低纳税人中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草案将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加大对较低收入人群的减税力度。
此次列席人大常委会,在讨论时我在第一组。争论的焦点集中在3000元上。再审稿维持了初审稿的意见,仍拟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并未采纳此前呼声很高的——进一步提高起征点的意见。我预计3000元的修改稿虽然会遭遇很多的反对票,但有可能通过。
在小组审议过程中,“火药味”很浓。与会代表们分为三派:一派赞成通过3000元的修改稿;另一派主张延后审议表决;第三派建议直接提高免征额。
让我终身难忘此次激烈的人民大会堂个税之争。起初,赞成通过3000元修改稿的意见占据主导,一些代表认为草案中的第一级超额累进税率由5%降到3%,已经充分考虑了网民的意见。但主张提高免征额的代表在讨论中表现激烈,他们将网民的意见带进了会议室,有的代表呼吁“非网民意见莫谈”;有的代表甚至明确而激烈地表态:“如果方案不调整,还是3000元,我一定投反对票”,这些表现在以往的讨论中非常罕见。作为列席代表,一般是在最后才发言。我在发言中的建议是,将个税免征额提高到4000元。
事情的转折点出现在6月30日的上午。在小组讨论之前,小组长宣布了一个让人愉快的消息:经过委员长会议讨论决定,“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大多数常委们松了一口气,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我也倍感轻松。为此,委员长会议不止开过一次,可见各小组争论之激烈。各小组的争论情况,与我所在的第一小组的情况差不多。
30日下午,人大常委会3点准时召开,3点零6分,票数出来:134票赞成、6票反对、1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改后的税法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我与旁边的代表说:“没有想到,方案转变这么快,还高票通过”。我立马在微博中发布了这个消息,网民反映十分强烈,有的留言说:这是最好的党的生日礼物。因为第二天就是“七一”。
2011年的个税改革,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开门修法,参会的代表普遍认为,“个税法修改一小步,民主立法迈大步”。这次个税修正案的讨论具有标杆作用。虽然中国的听证会越开越多,但公众的参与度和信任度一直不高,而在本次个税免征额讨论中,网民的意见直接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直接影响了结果,这对恢复公众的信心有很大作用。
但是,在接受媒体采访中我也指出,在此次讨论中,全国人大可吸取的教训也很多:首先,要走出概念的误区。七八年来,从上到下,大家都把个税免征额混淆为起征点,产生极大的误区。免征额3000元如果误说为起征点,反对票会高得可怕。其次,要走出方式的误区。财政部方案出来之后,财税系统专家披挂上阵,亲自解释,他们是代表财税部门的,纳税人有抵触心理,这个时候本部门的专家是服务员,说多了适得其反。人大要有立法部门专家回避制度。最后,要走出方案的误区。就是不要先入为主,一上来就提出3000元的方案,大家只有反对的份。应该提出建设性的方案,供大家讨论。这样才能知道有多少人主张3000元、有多少人主张4000元。
况且,这种“3000元”的说法也过于武断。《个人所得税修改草案》在网上征求意见时,只有15%的网民赞成“3000元标准”。我分析,这应该是老百姓对个税改革的六方面愿景不清晰有关:
一是征税与退税。在国外有“负所得税制度”,即退税制度。我们何时建立退税制度?
二是征税与用税。财政经费的使用,年年审计,问题多多。支出如何做到不浪费?
三是应征与尽征。中国是低工资国家,而非工资收入高的人交了多少税?要扩大个税的覆盖面。
四是分类与综合。各种收入综合之后,税收透明度才会高一些。
五是个人与家庭。个人收入过了3000元,不等于家庭的成年人收入都过3000元。
六是月度与年度。这个月有工作,不等于月月有工作,有人提出应以一年为纳税周期。通过拉平,落实负担能力。
好在这些问题,都将在之后的改革历程中逐步予以解决。在30日下午的闭幕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讲话中指出,要按照“十二五”规划的精神,加快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实质上,这个任务留给了“十三五”。历史走进了2017年,个税改革仍然是重点。
这段历史,我记录在《代表谈财政》(2017年5月人民出版社出版)一书的第二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