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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看财经: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
2022-06-17 16:38:07   来源:今日湖北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安排,各地不断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落实基层“三保”(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任务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同时,省以下财政体制还存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收入划分不够规范、有的转移支付定位不清、一些地方“三保”压力较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升等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财政一边是“加法”——财政支出规模扩大2万亿元以上;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增加约1.5万亿元;就业、教育、卫生等支出增加。一边是“减法”——中央部门支出下降2.1%;全年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

5月28日,财政部消息,中央财政近日提前下达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预算4000亿元。支持地方落实好留抵退税和其他减税降费政策,有效弥补政策性减收,缓解财政收支矛盾,促进县区财政平稳运行。

财政部6月10日发布通知,下达2022年第一批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500亿元,加上已提前下达的3041亿元,2022年第一批奖补资金合计下达3541亿元。

6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降低市县偿债负担。

《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重点改革措施。

一是清晰界定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1)根据事权属性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

(2)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对需要跨区域统筹协调或外部性较强的事务,适度强化省级责任,更好发挥省级在全域统筹、跨区协调、综合调控、统一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3)根据财政事权划分明确支出责任。

(4)差异化确定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共同财政事权要明确划分省、市、县各级支出责任,坚持量能负担、差异化分担,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支出成本等,差别化确定不同区域的市县级财政支出责任。

(5)落实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不得以考核评比、下达任务、要求配套资金等任何形式,变相增加下级支出责任或向下级转嫁支出责任,避免加重基层负担。

二是理顺省以下政府间收入关系。

(1)参照税种属性划分收入,

第一,坚持以税种属性作为收入划分的基本依据。将税基流动性强、区域间分布不均、年度间收入波动较大的税收收入作为省级收入或由省级分享较高比例;将税基较为稳定、地域属性明显的税收收入作为市县级收入或由市县级分享较高比例。

第二,对部分行业企业收入作均衡化处理。对金融、电力、石油、铁路、高速公路等领域税费收入,可作为省级收入,也可在相关市县间合理分配。

第三,逐步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除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逐步减少直至取消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政府间收入的做法。防止地方政府对企业的干预。

(2)规范收入分享方式。

第一,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向按比例分享的方式过渡。

第二,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

第三,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

第四,促进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与3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要求相一致。

(3)适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

第一,合理确定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基层“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以及区域间人均支出差距较大的地区,应逐步提高省级收入分享比例,增强省级统筹调控能力。

第二,省级适度分享资源税收入。区域间资源分布不均的地区,省级可参与资源税收入分享,结合资源集中度、资源税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确定省级分享比例。

第三,合理分配省级集中的收入增量。省级因规范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原则上主要用于对下级特别是县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

三是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

(1)厘清各类转移支付功能定位。一般性转移支付用于均衡区域间基本财力配置,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以及担负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等职责的重要功能区域倾斜,不指定具体支出用途,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引导下级干事创业等,下级政府要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

(2)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围绕“兜底线、促均衡、保重点”目标,调整省以下转移支付结构,优化横向、纵向财力格局,推动财力下沉,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推动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

(3)科学分配各类转移支付资金。一方面,贯彻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另一方面,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分配资金,应选择与财政收支政策有较强相关性的因素,赋予不同因素相应权重或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运用财政困难程度、支出成本差异、绩效结果等系数加以调节,采取公式化方式测算,体现明确的政策导向和支持重点。确需以项目形式下达的转移支付可采用项目法分配资金,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竞争性评审等方式,按照规范程序分配。

四是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机制。建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动态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收入划分调整,加强各类转移支付动态管理。

五是规范省以下财政管理。

(1)规范各类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明确开发区预决算的归属层级、列示方式,并就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出了要求。

(2)推进省直管县财政改革。对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发展潜力有限、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可纳入省直管范围或参照直管方式管理,加强省级对县级的财力支持。对由市级管理更有利于加强区域统筹规划、增强发展活力的县,适度强化市级的财政管理职责。

(3)做实县级“三保”保障机制。建立县级财力长效保障机制;坚持县级为主、市级帮扶、省级兜底、中央激励,全面落实基层“三保”责任。

(4)推动乡财县管工作提质增效。2006年以来,各地积极推进乡财县管工作。将财政收入难以覆盖支出需要、财政管理能力薄弱的乡镇纳入乡财县管范围;加强财力薄弱乡镇支出保障,防范化解乡镇财政运行风险,加大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结合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和应用,调整优化乡镇财政职能,强化县级财政对乡镇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监督。

(5)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坚持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债务风险负总责,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各负其责;落实省级政府责任,按属地原则和管理权限压实市县主体责任,通过增收节支、变现资产等方式化解债务风险,切实减轻市县偿债负担,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

《意见》有利于促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国地方财政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缓解当前地方财政压力并化解矛盾,维持财政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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