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一揽子新规,来破除不符合科研规律的经费管理规定,给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以更好激励科研人员潜心钻研。
共推出六大举措。
举措一:简化预算编制,将预算科目从9个以上精简为3个。将设备费等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推行经费包干制。
早在2016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 就简化了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此次则进一步将预算科目简化至3个。允许将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这也被称为“打酱油的钱可以买醋”。
不过上一轮改革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并未下放,设备费一般不予调增。
在未实行“包干制”前,科研人员在课题还未开始前,就要对未来花钱进行详细测算纳入预算,后续费用使用也要按照预算来使用。这种缺乏弹性的预算管理方式,不符合科研工作不断变化、探索未知的现实情况,增加科研人员的负担。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科研经费包干制。所谓包干制,是确定经费总额,但无需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科研人员在科研过程中可根据实际经费需求按规定使用和列支,这减轻了科研人员负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19年开展了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
举措二:加大科研人员激励,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60%。科研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由单位缴纳的项目聘用人员社保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列支。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等;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本耗费和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激励。
此前中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不受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基数。
举措三:加快项目经费拨付进度,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要将经费拨付至承担单位。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用于科研直接支出。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范围。
举措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和范围,由领衔科学家自主确定研究课题、科研团队和经费使用。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
举措五:科研项目由相关方面配备科研财务助理,提供预算编制、报销等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相关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
举措六:改进科研经费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
作为财政学的研究者,我也一直关注科研经费的使用问题。
2014年10月24日我提了党派建议:《提高科研支出效率的两个建议》。
近日,多名院士、大学教授因陷科研经费腐败丑闻被查,科技投入问题再次成为社会热议话题。与此同时,《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获批,有力地回应了公众关切。有专家称,这一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科技投入的管理将出现历史性转折。
根据全国政协的一份统计材料:2013年,全国公共财政科技支出超过5000亿元,而1978年这一数据仅为52亿多元,不到40年,我国的财政科技投入增长了近100倍。与巨额投入形成鲜明对比,是近年来,我国真正世界级的科研成果和大师级的科学家还鲜有出现。
笔者在高校工作过20多年,也申报过或者见过别人申报过各类科研经费。笔者认为,科研经费出现这种乱象,原因在两个方面,一是科研经费虚高,把设备采购、资料采购、出差调研等可有可无的内容作为申报的内容,而真正反映脑力劳动的成本与研究劳动的价值的投入,却不多。二是对科研经费管理不科学,导致申报者造假、虚报、挪用。
对此,提两个建议:
1、科研经费至少可以砍掉一半。笔者也申报过科研项目,主要内容无非是相关的科研成果,研究意义,科研设备采购,出差费用,座谈会等。而真正体现脑力劳动成本的却不多。科研扶持要体现创新,不应该体现在无法说明用途的科研设备上。因此,一大笔科研经费到手了,不会完全按照申请书上说的申请项目去真正采购科研设备,即使购买,也是抬高价格,把数字凑出来,而一些最为关键的劳务性的支出,是难以报销的。假的发票漫天飞,造成科研腐败。应该改变思路,你要申请基金课题,应该具备科研条件,只能够扶持你创造性劳动的这个部分。而采购设备等,属于转移性支出。
因此,对于砍掉一半的科研经费可以适当放松管理,申请的数额,关键在于看课题的重要性与团队人员的必要性,再看看相关人力投入经费是否合理即可。以后的课题报销主要是检查参与科研活动的人员、参加座谈会的人员签字领取报酬即可。以便检查时核对。
2、应用研究以企业申报为主。基础性研究以高校、科研所为主,靠近市场的应用型研究以企业为主,企业对市场是最为敏感的。国家科研经费尽量向创新主体——企业投入,再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力量与高校、科研所的力量安排科研经费,这样,国家考核科研投入,就可以以产品创新率与市场占有率来精准考核。当然,给科研经费时,也不应该考虑科研设备的问题,这样可以多给一些企业科研经费,扩大覆盖面。
这条7年前写的信息,在2014年,被湖北省政协《社情民意专报》采用。在2015年被全国政协转报转送、民进中央《民进信息》采用。
可以说是“连中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