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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看财经:烂尾楼要及时处理,才能够升值
2021-02-19 14:38:46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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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贺家庄乡漫天岭村党总支书记张建国,2020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提出了关于尽快盘活各地停建、缓建工程的建议。这是一个好建议


“停建、缓建工程在国内很多地方都存在,少则两三年,多则十多年,由此带来的损失非常明显,不仅浪费企业和国家的资金、占用了土地等大量社会资源、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更造成了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到重大破坏。”张建国说。


“建议组织调研,摸排全国各地停建、缓建工程整体情况,包括投入资金情况、浪费资源情况,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针对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建议早日出台相关政策和建立相关机制,杜绝类似问题继续发生,建立问责机制。”张建国说。

该建议由国务院研究室负责承办。成立了工作专班,在向张建国了解情况后,迅速开展调研。


一方面,委托有关部门汇总各地重点项目停建缓建数据和季度跟踪审计结果等,以便掌握面上情况;另一方面,针对停建缓建项目类型多样、成因复杂的实际情况,对一些具有相关经验的建设单位和金融机构进行电话访谈,通过新华社驻各地记者搜集一线的项目信息,着重了解在处置盘活停建缓建项目过程中,参与方在责任认定、市场手段、政策规定、盘活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障碍。


工作专班撰写了《一些地方项目停建缓建问题应予重视》和《建议多措并举处置盘活停建缓建项目》两份调研报告。两份报告如实反映了停建缓建项目有关情况,分析了问题主要原因,提出了四点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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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关注这个问题,一是因为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二是我在2016年1月省政协会议上提了提案:

关于化解烂尾楼盘有序推进楼市健康发展的建议。


烂尾楼,是指因各种问题停建的工程,即半拉子工程。房地产是我市城区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一个城市烂尾楼数量过多,势必会影响城市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省房地产开发“烂尾”项目对城市形象、人居环境、社会安全等产生影响而成为关注的焦点。这些烂尾楼给我省带来消极影响:


1、损害购房者合法权益。购房群众预交了购房款,有的甚至缴清了全部购房款,但合同到期后不能如期交房,不能如期入住,不能如期办理房屋产权证件。是对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的巨大伤害。


2、破坏社会稳定。开发商拖欠建设方的工程款,建设方拖欠农民工的劳务工资,开发商拖欠银行贷款或工程款导致工程或房屋被法院查封,开发商不能如期向购房者交房,这些错综复杂的矛盾导致利益诉求方采取各种渠道各种途径维权,或砸售楼部或到政府及相关部门信访,或到政府静坐,个别极致的甚至堵路,接访及维护稳定的压力较大。


3、影响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影响湖北房市及政府的形象。各地不少烂尾楼项目,既对我省城市形象是一个巨大的伤害。同时,影响湖北房市可持续健康发展。

我省烂尾楼盘死灰复燃根源于开发过热、盲目拿地、监管不力,也包括宏观政策调整因素:


(一)需求因素。我省房地产经过近二十年的快速发展,如今走到去库存的十字路口。与过去烂尾楼主要矗立在城市繁华地段不同,本轮烂尾楼盘主要集中在城市新区。


(二)供应因素。开发过热,某些地区开发过快,供地过多,超出市场预期,造成开发的不合理。所谓开发不合理就是在不正确的时间、在不正确的地点,将不正确的土地卖给不正确的开发商。


(三)实力因素。开发商实力不济,无能力开发,因资金链断裂而烂尾。如果大环境银根收紧,势必会影响到三四线城市。对于一些自有资金不是很充足的房企而言,无以为继只得停工。还有的开发商盲目拿地,贪大求全,误判市场定位和投入产出,不切实际地估计了现实的和潜在的市场需求,以为弄一个项目,通过预售便可以玩转资本盘活项目。市场好的情况下,也许稻草可以卖出黄金价;但是市场不好的情况下,就可以看出哪些项目在“裸泳”。


(四)监管因素。一是土地招拍挂程序不完备,让一些无实力的开发商有机可乘。二是有的楼盘不具备开工条件而开工。三是职能部门未依法监管商品房预售行为(住建部有专门的规章及一整套监管体系、制度),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不力,对预售资金的监管形同虚设。有的楼盘收取了100%的房款仍出现烂尾,其教训不为不深刻。四是与开发商合作的某些商业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也不到位,致使开发商将购房者的购房资金挪作他用。


(五)宏观因素。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去库存、去杠杆、调结构,整顿金融秩序,控制房地产贷款,开发企业资金缺乏,多数企业难以为继,房地产业急剧回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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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一、组织领导。由省政府牵头,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监察部门及相关行业协会、各地市参加的工作组,代表市政府专门负责处理协调解决市区“烂尾楼”问题,打一场大规模处理“烂尾楼”的“战役”。明确责任,每个烂尾楼要明确一个责任单位,一个责任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个解决方案,限期解决烂尾楼的问题。


二、一楼一策。采用“一楼一策”的方法解决问题。原开发商有资金继续开发的,督促其限期开发完工;对有施工能力但无项目资金的项目,允许其调整股东、股权后继续开工建设;对自己没有能力开发、项目又无发展商愿意接手的,由政府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通过招标拍卖依法处理。因烂尾楼大多手续完备,土建接近尾声或基本完工,只需半年到一年穿衣戴帽,建设周期较短,具有价格低廉、投资期短、回报率高等优点,政府还可出面招商引资,积极推介“烂尾楼”,由有实力的大企业来盘活,让他们在帮助地方政府化解难题的同时合法地获取正当的利益。


三、遵循市场。解决烂尾楼问题还是应该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采取市场手段,通过商业途径、法院诉讼等途径解决。不能出现烂尾楼问题,就由政府买单,更不能用投入财政资金去解决烂尾楼的问题。政府在处理烂尾楼问题时要特别关注四个问题,一是土地问题,未征收的出让费必须征收,依法应收回土地的要收回;二是补偿搬迁户的拆迁费必须督促到位;三是购房群众的利益必须要维护;四是有关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必须要追究。


四、制定政策。在政策上破解“烂尾楼”难题,政府也可以适度出台一些优惠政策措施,主要是针对招商引资的大企业,以吸引他们过来投资,盘活我市的烂尾楼项目。如加强“烂尾楼”项目周边的市政设施建设,交易时政府减免相关规费,对办理复工的“烂尾楼”项目加强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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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追究责任。如果属于合法招拍挂的土地,属于合法的开工建设项目,属于合法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属于未失职的预售资金监管,就不会出现烂尾楼项目。每个烂尾楼项目的背后,隐约可见开发商的无良与欺诈,可见政府及部门的失当甚至失职,可见不良开发商与部门失职人员、银行失职人员的勾结。政府在解决烂尾楼问题上,要准确定位政府职能,再不能放过不良开发商未受惩处,再不能放过失职的责任未受追究。有理由相信,如果严格追究每个烂尾楼项目背后的责任,严格惩处不良的开发商及部门失职人员的责任,我省今后就不会再批量出现烂尾楼项目了,我省房地产市场才能重回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这个提案转化为信息,2016年被省政协采用并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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