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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看财经:降低年龄很有必要
2020-10-16 19:07:59   来源:今日湖北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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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对上述年龄的修改是最近几年争论的焦点


终于,13日传来好消息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对此可以说是近几年全国人大代表关心的焦点


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哈尔滨市第四医院老年病科主任高广生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将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由14周岁改为12周岁(学生上初中的年龄),进一步修改完善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


根据他的分析,约2/3的施暴者不承担刑事责任。近年来,媒体报道的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令人震惊。发生的中小学校园暴力事件大部分是日常摩擦、钱财纠纷、情感纠结和偏激心理等原因引起的。但这些校园暴力事件的处置结果令人无奈,约2/3的施暴者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施暴者多数是未成年人,只有约1/3的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


高广生说,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威胁时的保护措施,但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校园暴力的制约和打击过于保守,在量刑幅度内处刑过于偏下。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是“14周岁以下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需负相对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才开始负完全刑事责任。


个别青少年,自恃是未成年人,认为自己即使使用了暴力手段,也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存在侥幸心理,钻法律的空子,也极易再次施暴,并且会对身边的其他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助长校园的暴戾气焰和流氓作风。




同时,高广生建议,中小学校园安全,要依靠学校、家庭、社会以及法律等多方面的力量来综合治理;强化父母对未成年孩子的监管责任,对不尽监管责任的父母应予追究法律责任;强化学校对未成年孩子及其监护人的教育责任,学校要引导青少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保持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讲解一些在挫折中奋进、在磨难中成长的故事,引导孩子端正生活学习的态度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2018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新怡和集团董事长王刚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校园暴力惩治力度。王刚表示:“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过于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校园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间,更倾向于保护前者,而忽略了对后者的保护。”


2019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谢家湾小学校长刘希娅等30名人大代表联名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同时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到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



2020年全国两会建议更为集中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提交议案,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改,调整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他认为“近年来,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例时有发生,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法残忍、恶劣、触目惊心。”


2015年10月,湖南邵东的3名中学生刘某(13)、赵某(12)、孙某(11)为抢劫小学宿舍楼财物,将52岁的值班女老师用木棍打倒在地后拖入厕所实施殴打,并用毛巾捂住女老师的口鼻,逼问出钱财存放的地方。将女老师捂死后,三人盗得财物,藏匿尸体于床底便逃离现场。


2015年11月,19岁的韦某减刑保释后在广州市番禺区杀害一名11岁女孩。而2010年,韦某于家乡广西掐死一名男孩,因未满14周岁而未负刑事责任,2011年韦某又持刀伤害一名小女孩,获刑6年。


2016年7月,广西岑溪13岁男孩沈某某哄骗同村不到10岁的三姐弟去到偏僻地方,威逼其讲出家中收藏钱财的位置。后恐事情败露,用石头、刀,分别将三人击打致死,并弃尸水井。


2017年8月,安徽郎溪一未满14岁男孩在家门口将自己的亲生母亲杀害。据同村村民称,该男孩的日记本里曾写过“憎恨妈妈”的内容。


2018年12月,湖南益阳12岁男孩吴某因不满母亲管教,在卧室将母亲用刀杀死。事后在面对家人的痛苦和疑惑时,吴某称“我杀的又不是别人,我杀的是我妈妈,学校总不可能不让我去上学吧!”


2019年10月,13岁的大连男孩蔡某某将在同小区内居住10岁女孩琪琪(化名)杀害,并抛尸灌木丛。后因蔡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警方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其进行收容教养。今年59日,该案民事诉讼开庭审理,而被告蔡某某家属无一人出庭。


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的努力没有白费。


人大代表的意见比较一致,但是,对于是否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法律界也呈现出不同的意见。




201910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当前,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可能很难被接受,但是至少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十二岁的孩子对于是非对错已经存在基本的认识,很难说他们不知道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而必须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2018年12月,在主题为“从弒母案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的“北大冠衡刑事法治沙龙”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李玫瑾教授认为,应通过完善少年司法体系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少年司法体系的完善,可以借鉴比较法上对家长的警告令、养育令等措施,恢复并完善我国的工读学校制度、实施强制教育措施等;同时,完善制度以保障家长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


从国际上看也是一个趋势2007年的《〈儿童权利公约〉第10号一般性意见——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能低于12岁。目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瑞士、新加坡为7岁,墨西哥、菲律宾为9岁,英国为10岁,土耳其、荷兰为12岁,以色列、法国为13岁。


总之,这真是一个好消息。


全国人大的这个改变,至少有两大效果,一方面,可以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在信息充斥的时代,小孩子,特别是男孩子满了12岁,应该说已经懂事了,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另一方面,可以起到更大的教育意义。有的孩子教育起来比较轻松,而有的孩子比较叛逆,父母教育都不一定有效,只好让社会来教育。降低刑事处罚的年龄,至少可以给无力有效教育孩子的父母,多了一种手段。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父母教育不过来,真的只能靠社会、靠法律。专家认为,营养好,父母健康基因,电子产品,校园霸凌等等导致孩子早熟的现象相当普遍。这样的话,我们的法律制度也要跟上。


完善法律规定,让孩子在科学的法律环境中健康成长,也让家长们放心与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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