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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看数据:个人破产条例
2020-05-02 18:23:33   来源:今日湖北

1、深圳首开先河


备受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草案)》4月29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得到重生的机会,深圳的市场退出机制也由此更加健全。


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事实上,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更多矛盾和问题。


因此,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是这部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2、为什么是深圳?


早在2014年8月,深圳市律师协会就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并阐述了在深圳率先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2016年深圳市两会期间,15名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议案,建议深圳争取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现法律制度上的突破和完善。


2017年1月,深圳市人大表示,深圳中院已完成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个人破产制度研究》,并形成初步的《个人破产条例(立法建议稿)》。


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在方案当中明确要研究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19年8月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在“全面提升民主法治建设水平”部分提到:“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2020年4月1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座谈会,启动这项立法工作。


3、第一个案例


2019年10月9日,温州中院联合平阳县法院,通报了中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案件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2019年9月27日,平阳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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