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客运市场经营秩序,提升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恩施市交通运输局从近期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了8起涉旅典型案例进行集中通报,警示旅游客运企业与从业人员共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游客安全、便捷、有序出行。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案件一:恩施市运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4月9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恩施市运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所属驾驶员和车辆存在长期超速及疲劳驾驶等行为且未及时纠正并处理、所属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恩施市运发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02
案件二:湖北鸿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4月27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湖北鸿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所属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湖北鸿益旅游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03
案件三:恩施巴山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6月20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恩施巴山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所属驾驶员存在一次计10分及以上诚信考核计分情形且未严肃处理仍继续安排上岗作业等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责令恩施巴山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作出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的行政处罚。
04
案件四: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5年上半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鄂QD86912、QD49789、QD88269、QF90017等4辆车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每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合计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
05
案件五:杨祖珍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7月15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恩施市女儿城景区周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杨祖珍驾驶鄂QD78227号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06
案件六:翁万凯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7月22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恩施市女儿城景区周边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翁万凯驾驶鄂QD67870号小型轿车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所驾驶的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07
案件七:何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5年6月21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恩施机场出站口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何洋驾驶鄂QJ5612号小型轿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08
案件八:郭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5年6月24日,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沪渝高速恩施西收费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郭成驾驶鄂QDM393号小型轿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并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