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对湖北银行一支行原副行长胡某明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明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此外,判决书还揭露了曾任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段银弟在担任湖北银行行长期间对违规贷款审批的干预。
支行副行长违规放贷1.6亿
经法院审理查明,胡某明在担任湖北银行武汉某某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于2012-2013年违规操作,向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发放贷款1.6亿元。当时,该公司以武昌区房产抵押申请2亿元贷款用于项目改造及还贷,借款期限3年,以项目收入为第一还款来源。但总行审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产权缺失、资金实力不足等问题,还款来源存疑,将授信申请退回。
为获取贷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辉请托胡某明向总行领导沟通,并承诺给予感谢。胡某明出于业绩需求及对方承诺,多次与总行相关人员沟通,甚至找到时任湖北银行总行行长段银弟请求支持,并承诺事成后予以感谢。最终,在2013年1月,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通过该公司2亿元贷款授信,同年3月,某某支行两次向该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6亿元。然而,该公司擅自改变贷款资金用途,该支行未有效监管。此后,该公司仅偿还部分本息,贷款成为不良资产。通过房产处置和债权转让,湖北银行挽回部分损失,但经鉴定,最终仍造成经济损失1.36亿余元。
法院认为,胡某明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虽然胡某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但综合全案,其在贷款审批过程中积极推动违规贷款发放,与段银弟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且不属于单位行为,主体资格适格。
此前,胡某明的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包括认为胡某明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犯罪主体应为银行、不应以贷款损失量刑等,但法院经审理,仅采纳了被告人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其他与查明事实不符的意见未予采纳。
时任行长段银弟直接干预贷款审批
值得注意的是,此案揭露了时任湖北银行段银弟对该行贷款审批环节的干预行为。
判决书显示,在该笔贷款发放过程中,尽管授信审查部总经理何某平等人对贷款风险表达了明确反对意见,但段银弟仍亲自指示授信审查部补充相关材料,并与时任行长助理胡某耘、授信审查部负责人何某平等人沟通,推动贷款审批流程。
胡某明在法庭上供述:“段银弟出面协调后,效果确实不一样,授信审查部亲自去某甲公司的项目现场考察,对贷款资料的审核也不那么严格了。”
段银弟在证言中承认:“我之前已答应胡某明,胡某明也允诺我的好处,而且之前胡某耘和何某平向我汇报这个项目时,我也定了调子,一定要支持胡某明,于是我决定还是把这个事情推一推。”
在段银弟的干预下,2013年1月,湖北银行总行授信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通过了某甲公司的2亿元贷款授信。同年3月,湖北银行某支行向某甲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6亿元。
公开资料显示,段银弟出生于1965年1月,湖北监利人,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2011年2月,段银弟出任湖北银行行长,在该行担任行长6年多时间。2017年5月,段银弟转任湖北省政府金融办主任。任职一年半后,2018年11月,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牌,段银弟出任党组书记、局长。
2023年11月,据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日前,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段银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通报提到,段银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贷款审批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擅权妄为,滥用金融审批权,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段银弟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