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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破坏文物……湖北多地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案例
2024-06-05 09:40:10   来源:凤凰网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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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5日是第53个“世界环境日”,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湖北多地法院发布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捕捞、非法狩猎、破坏文物、环境污染等,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引导社会公众不断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共同践行绿色低碳高质量的发展理念。

男子非法贩卖2.5万只野鸟被判刑

2022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韦某某从湖北省当阳市某镇张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2元至3元的价格收购小鹀(体羽似麻雀)、栗鹀(雀科,羽毛为栗色和黄色)共计25000只,总价约70080元。韦某某将收购的小鹀、栗鹀每只加价0.5元销售至广东省佛山市供他人食用,非法获利约12000元。

经宜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小鹀、栗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审理,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决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违法所得被追缴。

武穴市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在网上购买枪支零件、弹弓、弹珠等设备,并组装了一支高压气枪。自2020年至2022年12月份,叶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高压气枪、弹弓等设备在武穴市某村及周边山上猎捕雉鸡20只。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雉鸡每只价值300元。

2022年12月8日,被告人叶某某自动投案。检察机关指控叶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武穴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的无证猎捕雉鸡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积极承担赔偿责任,遂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某罚金6000元,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6000元。一审宣判后,叶某某主动履行判决。

6月4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非法捕鸟案,被告人张某已利用电子诱捕器和粘网等禁用工具捕获各种鸟类90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胸鹀39只,价值117000元。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将查获的67只鸟类死体销毁,23只黄胸鹀活体放生。涉案粘网被就地销毁,三台电子诱捕器被公安机关扣押。襄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在诉讼中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襄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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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法院组织生态放流(通讯员供图)

非法捕鱼2万余斤,八人被判刑

6月4日,十堰市竹山县人民法院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组织当事人在该县上庸镇圣水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投放鱼苗55万尾,通过增殖放流补充鱼类野外种群资源,修复堵河流域受损生态。

案情显示,2022年至2023年期间,郑某、周某、刘某等8人在未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圣水湖黄颡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渔网、皮划子等工具捕鱼。

其中郑某等人非法捕捞累计50次,捕获渔获物1.3万余斤,非法获利7.3万余元;周某等人非法捕捞累计38次,捕获渔获物8300余斤,非法获利4.5万余元。捕获的渔获物出售后,郑某等8人分别累计分得赃款1600元至36000元不等。

期间,郑某、周某等人将非法捕捞的部分渔获物出售给刘某。刘某明知系非法捕捞所得,为牟利仍予以收购。经查,刘某累计收购郑某、周某等人渔获物共计3900余斤,价值2.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等八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刘某明知其收购的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收购出售从中赚取差价,其行为亦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应数罪并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各自实施的具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获利金额、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等因素,法院最终对八名被告人判处六个月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

2023年5月24日,曹某某邀约陆某某前往恩施州咸丰县马河官坝村6组忠建河段(属于咸丰县忠建河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电鱼,次日零时许,二人携带电鱼工具前往该河段电鱼,非法捕捞白鲢10余条,并将其带回食用。案发后,经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咸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咸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日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曹某某拘役三个月,没收电鱼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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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法院巡回法庭庭审现场(通讯员供图)

盗掘佛塔致佛塔倒塌破损,多人被判刑

2017年5月8日晚,被告人毛某华驾车带王某全、王某阳、刘某明三被告进入五祖寺风景区。毛某华在车上望风,王某全、王某阳、刘某明对位于五祖寺东山古道中段的三千佛塔进行盗掘,致使该佛塔倒塌、破损。

经湖北省博物馆认定,三千佛塔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祖寺的组成部分,倒塌的塔檐翘角、塔身石构件等破损多处。黄梅县文旅局委托某古建园林公司对三千佛塔进行了抢救性施工。黄梅县博物馆认定重新维修恢复三千佛塔需经费45000元。

黄冈市黄梅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损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祖寺的三千佛塔,严重破坏了三千佛塔文物本体和保存环境,影响了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时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人三年七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赔偿三千佛塔维修费用。

法官介绍,本案系故意毁坏文物引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五祖寺作为中国佛教禅宗的发源地之一,曾被御赐为“天下祖庭”,历史悠久,文化意蕴深厚,并于2006年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明知三千佛塔是全国重点保护文物而挖掘,致使文物本体严重损毁,应受到刑事制裁。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合理认定民事责任范围,体现了全面保护文物安全的鲜明立场,对引导公众正确认识文物受法律保护的重要性,营造共同保护文物的社会氛围,警示、震慑破坏文物行为,具有积极意义。

6月3日,湖北省潜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沙洋县四地法院共同签署《长湖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该协议在司法事务协作、搭建常态化交流平台、强化信息资源共享、协同普法宣传以及拓展团队共建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充实,系统全面、操作性强,加强长湖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开创长湖流域环资司法协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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