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频道: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企业资讯
罚款500元!湖北一电动车“入楼充电”被罚!
2024-03-01 10:37:46   来源:湖北消防   分享:
0

2月28日,湖北省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曾都大队在对滨湖湾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A-2栋一层楼一电动车违规停放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安全出口处充电,一旦发生火灾,浓烟会迅速弥漫整个疏散通道,严重威胁业主生命安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违规充电电动车进行拍照取证并联系车主。

1709260635654968.jpg

车主到场后,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当场对既有的违规行为进行确认,要求车主立即将电动车转移至室外规定充电地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该电动车主处以500元罚款。

法律法规链接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技术支持:湖北报网新闻传媒有限公司

今日湖北网版权所有 鄂ICP备2020021375号-2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备案号:42010602003527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