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毒贩从广东贩运毒品8.7公斤到天津,在随州高速卡口被警方查获。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运输、贩卖毒品罪的罪犯郑某执行死刑。
2013年9月6日,郑某购买毒品约8.7千克,雇请何某、尚某、刘某从广东中山市前往天津运送毒品。次日上午,郑某和何某驾车顺利经过随岳高速鄂豫收费站后,郑某电话联系尚某说没有警察查车,让他们通过。当尚某驾车同刘某经过随岳高速鄂豫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执勤民警当场从车内的行李包内查获毒品。执勤民警遂将尚某、刘某扣押。在前方等待的郑某见尚某、刘某没有跟上来,知道出事了,遂安排何某将车开回中山市,自己逃到四川省江安县红桥镇。2013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将郑某、何某二人抓获。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是毒品的所有人、毒品交易的联系人、运输毒品的指挥人,制定运输路线、设计运输方式、雇佣指挥他人运输毒品,系主犯,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以郑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郑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终审裁定:驳回郑某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核准死刑。8月30日,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罪犯郑某执行死刑。(记者朱道全 通讯员汪洋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