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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子 男子拒付抚养费
2018-01-21 10:24:13   来源:十堰晚报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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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婚同居生子,后两人因矛盾分开,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遭拒后将男方告上法庭。2014年,经郧阳区人民法院杨溪法庭调解,男方每月支付给孩子500元生活费,但男子一直拒不执行。7月25日晚,杨溪法庭对男子刘某采取强制拘留措施,并对其进行了思想教育。最终,刘某主动补齐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表示今后将按时支付抚养费。

  据杨溪法庭工作人员介绍,2009年,当时21岁的郧阳区男子刘某与女子李某在未领结婚证的情况下同居,并于2011年10月生下一个男孩。生下孩子后,两人间矛盾重重。2012年,在两人争吵后,李某带着孩子离开了刘某家。之后,刘某与他人结婚,又生了一个孩子。李某因经济困难,要求刘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遭到了拒绝,后李某将刘某告上了法庭。2014年,经杨溪法庭调解,刘某自2014年元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满18周岁。

  因刘某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于2014年5月向杨溪法庭申请执行,法庭依法受理后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与刘某家人沟通,但刘某拒不履行。后来刘某搬离原居住地,住所不明,执行被搁浅。

  今年7月25日,李某打听到了刘某在十堰城区的住处,杨溪法庭得知这一线索后迅速制订了一份执行方案。由于刘某务工地点不明,且只有晚上在家,法庭遂将执行时间定为当天晚上。

  当晚7时,4名执行干警从郧阳区来到城区,一直等到当晚8时30分左右,刘某才回到家中。执行干警说明来意,要求刘某主动履行义务,但刘某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执行干警遂对刘某依法予以拘留。

  7月28日,在杨溪法庭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刘某及其家人依法补齐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并保证接下来会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每月按时支付给李某5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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