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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女高管67万买奔驰投保52万,被追尾近乎报废,对方全责保险仅赔24万
2025-10-22 11:15:37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大象新闻

“我两年前花67万多,在梅赛德斯奔驰4S店买的电车,本来开得好好的。一个月前,却在高速上被追尾撞到几乎报废,我无责,4S店报的维修费就高达53万。结果我今年投保52万元,可对方保险公司却说只能按市场价赔24万,这公平吗?”近日,湖北武汉36岁的张女士向记者反映。

惊魂追尾——“车子前后全部面目全非,气囊爆了3个”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在武汉一家公司任高管,2025年8月31日下午5点半左右,她独自驾车从河南返回武汉,在G0424京武高速黄陂区段遭遇严重追尾。

“对方从中间车道把我撞到了应急超车道,然后又掉头撞到护栏上,”她回忆道,“车子前后全部面目全非,气囊爆了3个。”

事故后拍摄的视频显示,车辆的右后方严重缺失,充电口裸露在外,左后方同样受损严重,甚至露出了电机,前部也因撞击变形。万幸的是,张女士仅受轻微脑震荡和擦伤。

湖北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张女士无责,对方车辆负全责。

理赔困境——花费67万买的车今年投保52万,对方全责其保司却只赔24万

张女士提供的购车发票显示,这辆梅赛德斯奔驰EQS450+于2023年2月12日购买,她坦言,为了节省几万元,通过熟人介绍从湖南某奔驰4S店购买了这辆试驾车,发票价格为675552元,并签订了试驾车转让协议。

事故发生后,4S店初步评估维修费用,已超出张女士在太平洋保险投保的车损险保额520410元。然而,对方保险公司(中国人保)给出的全损理赔金额仅为24万元左右,理由是“按二手车市场价评估”。

“我的车是今年3月才按52万多保额买的保险,8月出险,为什么不能按保额赔付?”张女士无法接受这个落差。

索赔艰难——双方保险公司各执一词,车辆仍在4S店问题待解

无奈之下,张女士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了代位追偿。太平洋保险工作人员解释:“我们可以代位追偿,但只能在人保认可的基础上进行。如果超额赔付,后续向人保追偿时,对方不承认的部分可能无法追回。”该工作人员建议张女士可向法院起诉,或寻求第三方鉴定公司鉴定车辆价值。

事故主责方的人保理赔员则回应:因为张女士的车系从4S店转让获得,并明确存在过户记录,因此她的车并非新车,而是二手车,全损理赔也仅能以二手车理赔,“24万是我通过报价系统查询同款型号二手车的市场价格,不过这笔钱并非最终定论。这个金额可以协商,只是客户拒绝协商。”他强调,理赔是按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而非新车价格,“我们理解客户想要换新车的想法,但这款车目前是否还在生产都不确定。”

对于“试驾车是否算二手车”的疑问,人保理赔员表示:“车辆确实发生了所有权变更,从单位车变更为个人车。我们主要考虑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业内人士——

若走自己保险出自己全险:保多少,赔多少

若走对方保险出自己全险:值多少,赔多少

10月20日,记者联系了多家保险公司咨询车险投保,均被告知车损险的保额测算,是以车的发票价格乘以折旧系数来测定,车况不在考虑范围内。由此便引发了张女士的遭遇——花费约70万买了近三年的二手车,买保险时车损险定价52万,理赔时被对方保司估值24万的“价差”问题。对此情况,记者采访到保险业一专业人士进行分析。

张女士遭遇“保多赔少”“价值腰斩”冤不冤?

业内人士:张女士、她的承保方(太平洋保险)、以及主责方的理赔方(中国人保)三方,三者在不同的价值维度上。

张女士的委屈在于,她的认知基准点是近70万元的购车发票和52万的投保金额。在她看来,这是车辆价值的官方背书。自己无责受害,却要承担车辆“价值腰斩”的后果,这违背了她对公平的直观理解。

理赔方(中国人保)的维度在于,“市场公允价值”即《保险法》的核心原则——损失填补原则。也就是说,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将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而非让其获利。

以上双方的逻辑链条为:车辆已完成过户 → 法律上属于二手车 → 价值需按二手车市场行情评估 → 同款二手车市价约24万 → 故按此理赔。

而在承保方(太平洋保险)的视角,即为“承保时点的参考价值”即——根据新车购置价并折旧率来确定保额。该人士指出,这情况实际暴露出车险行业的一个问题:承保时核定的保额(以及据此收取的保费)与出险时理赔所依据的实际价值,可能存在巨大差距。

以此案件为例,太平洋保险之所以不敢轻易“代位追偿”全额52万,是因为他们知道,在法庭上,这个“保额”很难作为“实际价值”的铁证,他们自己也面临着追偿失败的风险。

承保方(太平洋保险)保额“52万”,赔付方(中国人保)估价24万,哪方合理?

业内人士:当前的车险理赔,对于“实际价值”的评估过于依赖一个所谓“系统报价”。这个系统能否精准反映每一辆特殊车辆(如试驾车)的真实价值,是存疑的。行业需要更精细化、更透明的价值评估标准,特别是对于非标准二手车。

虽然《保险法》规定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但在实践中,如何确保承保时核定的保额尽可能贴近车辆出险时的预期实际价值,是保险公司的责任。不能简单地用“超过部分无效”来推卸在承保环节审慎核价的责任。否则,就有利用信息不对称多收保费的嫌疑。

“保额”不一定等于“赔额”。保险公司在第三方车损险的赔偿原则是“补偿实际损失”,即车辆在出事那一刻值多少钱。但从过往赔付案件中,对于“自己保险公司”走全损的赔付,法院更加支持“按照保险单及保险条款”赔付,即保多少、赔多少。但对于“对方保险公司”走全损的赔付,因赔付方并未与出险人达成合同关系,因此大多按照“补偿实际损失”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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