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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政出台15条措施 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2024-03-28 21:37:30   来源:极目新闻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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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四个方面出台15条措施,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在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方面,推进政府采购统一大市场建设,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不得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不得违规设立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者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成交)结果挂钩。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规模、成立年限、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在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方面,预算单位应当随部门预算公开同步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公开本年度政府采购意向信息。预算执行中新增调整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和采购需求研究。加快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实现全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一网通办”。

在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方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文件。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采购人应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不得以机构或职能调整、人员更替等为由拒签合同。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预付款,对于中小企业,该比例适当提高至4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在优化政府采购法治环境方面,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集中曝光。各级财政部门要规范监管执法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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